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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借据的民间借款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无借据的民间借款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内容:庭审时邱某、郑某和黄某均到庭做证,证明被告当时向原告借一万元,而被告均予以否认,并声称不认识3位证人。一审重审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仍认为借款事实足以认定,二审再次审理后终审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遂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第一次一审判决后,被告要求调解,因法院已作出判决,无法调解。据此,一审法院法官在第二次一审判决时综合各种调查情况和被告的言行,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借款事实进行了认定。这样,对出借人而言有利于将来行使追索权,免除借款人拒不认帐的忧虑,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得到保护。那么无借据的民间借款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2.07168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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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解除合同诉求予以支持的情况如下:1、一方存在重大违约或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3、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达成,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等其他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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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在哪些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那么在哪些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2.09225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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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起诉离婚法院能否支持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起诉离婚法院能否支持
内容: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节严重的,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不但明令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起诉离婚的,法院视实际情况予以支持。需要注意的是,被虐待、遗弃的主体可能是夫妻关系的一方,也可能是家庭的其他成员,如一方有严重虐待子女的行为,另一方也可以据此起诉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那么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起诉离婚法院能否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1136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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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花钱给小三买房 妻子起诉分割婚内财产获支持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丈夫花钱给小三买房 妻子起诉分割婚内财产获支持
内容:郑女士决定和丈夫离婚。为维护自身权益,郑女士以分割婚内财产为请求,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对林先生名下98742元银行存款以及约147万元股票进行分割。郑女士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此外,本案虽非离婚诉讼,但林先生的行为已造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明显减损,具有过错,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酌情判给郑女士较多份额。本案中,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明显的转移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上述法条所规定的“重大理由”事项,郑女士在直接起诉与林先生离婚存在一定主客观障碍的情况下,选择婚内分割财产,并获得法院支持,不失为一种保护自己利益的方法。那么丈夫花钱给小三买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11726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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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离婚协议后反悔的情况有哪些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签订了离婚协议后反悔的情况有哪些
内容: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需要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反悔才能被法院支持。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对方是法定婚姻过错方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4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那么签订了离婚协议后反悔的情况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2.0152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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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可以和当事人进行协商,如需更多解答,请继续咨询我,24小时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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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继治疗费中的二次手术费在判决中应否予以支持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后继治疗费中的二次手术费在判决中应否予以支持
内容:后继治疗费中的二次手术费在判决中应否予以支持确定医疗费截止的日期,就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对于可以确定的二次手术费,审判实践中存在结案时予以支持和结案时不予支持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两种判决方式。判决时支持了二次手术费的,都应该给付;已经给付受害人未使用即死亡的,不应返还。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那么后继治疗费中的二次手术费在判决中应否予以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04673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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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律支持父债子还的情况是:儿子继承了父亲的遗产;或者父亲是代替儿子借款的,双方有委托代理合同的。其中在儿子继承父亲遗产的情况下,儿子需要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父亲的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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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4年妻子失踪丈夫苦等15载诉请离婚获支持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婚后4年妻子失踪丈夫苦等15载诉请离婚获支持
内容:结发妻子婚后4年离奇失踪丈夫张诚(化名)一等就是15年。分居15年来在经过多方打听均找不到妻子下落的情况下丈夫张诚既当爹又当妈靠打零工维持父子俩的生活含辛茹苦将儿子养大现在儿子已能打工挣钱自食其力。为了使自己从名存实亡的婚姻中得以解脱张诚终于拿起法律的武器起诉到云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准予自己与被告罗丽离婚。原告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故对原告张诚要求与被告罗丽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那么婚后4年妻子失踪丈夫苦等15载诉请离婚获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01626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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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恶意撤诉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获支持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老赖恶意撤诉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获支持
内容:吴某多次催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近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吴某行使代位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吴某得知潘某有债权却不积极追讨的情况后,以市政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应当支付给潘某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自己。在本案中,潘某作为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债务人,既不履行此案的生效判决,又恶意撤回其对被告的工程款诉讼,目的在于逃避还款,致使吴某享有的债权不能得到实现,应认定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吴某行使代位权于法有据,故予以支持。那么老赖恶意撤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07597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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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4年妻子失踪 丈夫苦等15载诉请离婚获支持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婚后4年妻子失踪 丈夫苦等15载诉请离婚获支持
内容:结发妻子婚后4年离奇失踪,丈夫张-诚(化名)一等就是15年。分居15年来,在经过多方打听均找不到妻子下落的情况下,丈夫张-诚既当爹又当妈,靠打零工维持父子俩的生活,含辛茹苦将儿子养大,现在儿子已能打工挣钱自食其力。为了使自己从名存实亡的婚姻中得以解脱,张-诚终于拿起法律的武器,起诉到云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准予自己与被告罗-丽离婚。重庆云阳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婚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故对原告张-诚要求与被告罗-丽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那么婚后4年妻子失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1896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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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受支持的情况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受支持的情况
内容: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存款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如果兑现存款本息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危及到民众生存权,故该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债务纠纷诉讼时效?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债权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力,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因此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那么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受支持的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07387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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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生子送他人要求抚养权是否获支持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非法同居生子送他人要求抚养权是否获支持
内容:原、被告未经婚姻登记而共同生活,并孕育一子。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湟中县人民法院判决该收养关系无效,被告有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其要求抚养孩子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经自由恋爱,于2012年农历腊月按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湟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作为生父母,对同居后所生男孩,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现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自行抚养孩子,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原告的抚养能力,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赵某在怀孕期间与村民李某某口头达成保抱养孩子协议,其主观上没有抚养孩子的意愿。那么非法同居生子送他人要求抚养权是否获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13576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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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是可以的,民法典规定是可以要求降低的,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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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持何种情况下的离婚分居
许瑞林律师
法律支持何种情况下的离婚分居
内容:法律支持何种情况下的离婚分居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4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离婚分居需提交哪些证据认定分居离婚条件之一就是“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那么具体来说包括下列证据1在分床不分房的情况下如果你已经想好了要离婚的话那就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定分居证明书或者是分居协议书上面要有双方的亲笔签字。只是在法律取证的时候证人的部分言语法律仍不会全部采信因此证人需要多找几个来证明你们夫妻分居的状态。那么法律支持何种情况下的离婚分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03458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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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父债子还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内容:父债子还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在我国父债子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父母欠下的债务,子女是有偿还责任的。那么父债子还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07259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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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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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变更抚养权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什么情况下变更抚养权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内容:什么情况下变更抚养权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那么什么情况下变更抚养权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17486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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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关系有哪种情形法院会予以支持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关系有哪种情形法院会予以支持
内容: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些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际情况的需要并且同时也是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来判断的。不管男女出于什么目的离婚而子女终究是无辜的。因此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和原因对于因为子女产生了纠纷后终究应当有一个好的解决方式。那么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关系有哪种情形法院会予以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0284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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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父母生前与父母同住并进行照顾,在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最终法院予以支持多分遗产,既是权利义务对等的体现,也彰显传统孝道及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
元甲婚姻家事 659评论 -
法院虽认定婚内父母出资是赠予双方的,但在考虑出资的情况下,判决我方占近70%的折价款,也是支持了我们的诉求元甲婚姻家事 31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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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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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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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54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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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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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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