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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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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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担保债权,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内容:法律主观: 担保物权人与债权人区别 根据民法原理,物权优于债权,3、法律主观: 担保物权人与债权人区别 根据民法原理,物权优于债权,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5、担保物权人和债权人的区别根据民法原理,物权优于债权,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2、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张旭律师2023.11.20242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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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是如何的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是如何的
内容:地役权是为了让自己的不动产更好利用,与其他不动产使用人协调,使用他们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是具有从属性的,地役权的转让是不能独立进行的,只能依附于不动产上,那么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是如何的?下面由大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张嘉娱律师2021.11.03909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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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内容: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1、通过合同约定。地役权主要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需要经双方协商约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需役地或者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转让或部分转让时如果转让的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可同时享有地役权并且在地役权合同有效期内无须另行订立合同。同时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合同对受让人也有拘束力。那么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10746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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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抵押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内容:抵押权是物权还是债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任冰峰律师2023.05.11103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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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用益物权人能否设立地役权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用益物权人能否设立地役权
内容:不动产权利人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等,而不动产有不同的权利,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种,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之一,那么民法典用益物权人能不能设立地役权的?大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冯清琴律师2021.11.0355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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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地役权能否进行不动产登记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地役权能否进行不动产登记
内容: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设立地役权的,方便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使用不动产,提升不动产的使用效率。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之一,可以转让或者继承的,那么民法典地役权能不能进行不动产登记?大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于海明律师2021.11.03153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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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有权拍卖担保物有效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约定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有权拍卖担保物有效吗
内容: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有权将担保财产自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该约定有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而非担保责任。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李维律师2022.04.184031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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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还是债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还是债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内容:(二)排除妨害、停止侵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物被他人以占有以外的其它非法方式妨害的,物权人可以行使这两种请求权,实践中,有的妨害是一次完成的,如非法占有他人通道,而有的妨害具有持续性,如持续排放污染物造成他人受损,不同类型的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规定是不一样的,故此,在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性的性质和具体的诉求来进行适用,类似于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排除妨害、停止侵害请求权等类型的无权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
邢颖律师2024.01.12952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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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 设立_地役权设立需要登记吗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地役权 设立_地役权设立需要登记吗
内容: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八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王熙律师2022.05.073823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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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未经登记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地役权未经登记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吗
内容:地役权是一种约定的物权,权利是需要生效才会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要设立地役权的话,是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地役权合同的,合同需要出自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地役权未经登记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吗?下面,大律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杨一凡律师2021.11.03337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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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人向什么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担保物权人向什么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内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抵押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外,留置只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中发生。
林艳英律师2022.04.18599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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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土地所有权人如何解除地役权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土地所有权人如何解除地役权
内容:地役权是由土地权利人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设立地役权需要登记的,那么民法典土地所有权人怎样解除地役权?大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郭铭芝律师2021.11.03639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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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出租是否属于地役权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出租是否属于地役权
内容: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种特殊的物权即地役权,通过签订书面的地役权合同,地役权人可以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利用,从而满足自身的需求,而出租是将自身所有的房屋给给承租人使用,那么,我们会产生疑问,民法典出租是否属于地役权呢?大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黄东洁律师2021.11.03102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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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何时设立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地役权何时设立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那么地役权何时设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10405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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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是什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债权和物权的区别(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物权和债权的区别如下: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物权和债权的区别如下: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是:本质不同,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是:本质不同。
翁玉素律师2023.11.24442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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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有如下几点是出于保护农民工利益而设计的: 1、给不给建设工程款不是看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而是看建设工程是否验收合格 2、实际施工人(农民工)起诉发包人(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代位权之诉的例外) 3、建设工程价款的优秀受偿权是法定的(物权优先权的例外)
郭铭芝 81评论 -
建设工程合同有如下几点是出于保护农民工利益而设计的: 1、给不给建设工程款不是看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而是看建设工程是否验收合格 2、实际施工人(农民工)起诉发包人(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代位权之诉的例外) 3、建设工程价款的优秀受偿权是法定的(物权优先权的例外)郭铭芝 92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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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有如下几点是出于保护农民工利益而设计的: 1、给不给建设工程款不是看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而是看建设工程是否验收合格 2、实际施工人(农民工)起诉发包人(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代位权之诉的例外) 3、建设工程价款的优秀受偿权是法定的(物权优先权的例外)
冯清琴 457评论 -
建设工程合同有如下几点是出于保护农民工利益而设计的: 1、给不给建设工程款不是看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而是看建设工程是否验收合格 2、实际施工人(农民工)起诉发包人(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代位权之诉的例外) 3、建设工程价款的优秀受偿权是法定的(物权优先权的例外)
王学瑞 627评论 -
给我朋友借了一笔钱,当时我也是担心他给我还不上,我就让他找了个担保人,还写了个借条,嗯,现在呢,这个债权到期有大半年了,然后我去找那个担保人让他还钱,他居然说他不付,没有这个担保责任,说过期了,是有这样的规定吗?那你把借条给我看一下,在这里啊,确实还约定了,嗯,50万,嗯,啊,然后你你这个很明确啊,双方约定的这个担保的形式是一般保证啊,那如果一般保证的话,那有很明确的一个法律规定啊,如果你债权到期了,半年之内没有向担保人主张这个权利,你确实是没有权利像这个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来主张这一部分的一个一个款项了,明白吗?那所以这个时候你怎么办呢?如果现在担保人不能给你钱了,你再不抓紧启动程序,很可能带来的问题是啥啊,要不回来了,对这个钱就很难主张回来了,所以现在的话,我给你的建议就是抓紧启动程序,然后走保全的流程,好好把对方的现在我们看一下他名下还有哪些财产,该保全的保全啊,然后用诉。
用的方式来促进调解,争取用最快的速度帮你去解决这个问题,好不好,好的好的行,欠债就必须要还,关注张律师,帮你要回每一笔欠款。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459评论 -
有很多老板跟我说啊,张女士,为啥这两年做工程这么难啊,因为做事儿的是你,垫资的是你,要不到钱的是你,两头受气的还是你。一个项目层层转包下来,已经没多少利润了,为了挣点辛苦钱,陪吃陪玩儿陪爽,把合同签下来了,都不晓得是下浮了几轮的价格,那你还要交保证金、组织人员、组织材料电器等等这些钱,结果甲方啊,就是给你拖延结算,拖延不说还不按时付款,一到年底,下面的工人、材料供应商、机械租赁都要找你要钱,你没有办法,只有带去工人去找甲方。但是现在各种政策啊,都是在保障农民工,甲方也晓得工人工资拖不得,所以都把工人工资结清了,别人回家过年了,甲方都不理你了,那你垫付的材料款、管理费,还有你的利润都遥遥无期了,他跟你拖,给你耗,一审做完了。
走二审,最后还要省检一大堆,拖个三五年,仅存的一点点利润都找资金和利息给拖回了,这就是两头受气的实际施工人的现状,这说的是不是你?欢迎评论区吐槽。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383评论 -
2023年欠钱不还,遇到这种情况需要注意了,欠钱不还的,一次次的问他要,一次次的在拖,这就是在挑战你的底线啊,就是在用怀柔战术来拖垮你,拖垮你的身心,拖垮你的精神,直到把你拖到崩溃为止。有很多人被拖垮,直接放弃,你是这种情况吗?被拖了多久?评论区说一说欠债就必须要还,关注赵律师帮你要回每一笔欠款。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897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