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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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参保人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自己的参保身份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切换的,只要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重新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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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组成中包含社会保险吗?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最低工资组成中包含社会保险吗?
内容:全国各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出来了,或许有人就产生疑问,最低工资标准里面是否包括社保费用。关于最低工资资标准是否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各省市的作法均不尽一致。下文一起来看看。那么最低工资组成中包含社会保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1.11428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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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事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用人单位,适用《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且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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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退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退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内容:刘女士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休的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赔偿其迟延办理退休手续的损失27000元。审理中,公司陈述其于2004年8月19日免去刘女士总经理助理职务,确认双方此后继续保持劳动关系。被告为原告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至2006年10月。经上海市嘉定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计算,由于刘女士未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无法直接查询其养老金数额。刘女士如果于2008年3月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次月起可享受养老金待遇约1400.8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退休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退休的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法院不予处理。那么劳动者退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1.08293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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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员工要求不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说明社会保险的重要性。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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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是什么意思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是什么意思
内容:社会保障费包括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尚未转移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大律网专业律师整理了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大家可以看看。
李维律师2021.10.231435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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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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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不交职工社会保险被判依责履行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公司因不交职工社会保险被判依责履行
内容:平谷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争议案,判某汽车公司承担补交社会保险的义务。合同存续期间,汽车公司一直未给赵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此,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汽车公司补交社会保险4355元,该数额包括公司和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赵某在汽车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应当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汽车公司未为赵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理应承担补交赵某自2002年5月16日至2005年4月25日的社会保险,具体数额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定。那么公司因不交职工社会保险被判依责履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1.08832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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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则处以罚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能够缓缴、减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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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纠纷管辖研究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社会保险纠纷管辖研究
内容: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由此可见,为劳动者办理加入社会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应尽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履行该义务,应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因此,社会保险费纠纷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那么社会保险纠纷管辖研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1.07623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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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是社会保险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劳动保险是社会保险吗
内容:社会保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保险是在计划体制下形成的一种制度,前提是该项保险是以企业的公有制为基础,企业不倒闭不破产,劳动者的劳动保险永远有保障。社会保险从主体上不仅有职工参加,也包括其家庭成员在内,而劳动保险仅限于职工本人。从实施的地域上讲,要求全社会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再像过去劳动保险那样固定在一个企业,而是在全社会范围实施的保险制度,而且社会保险的内容也比劳动保险的内容丰富得多。社会保险制度采取社会化方式,从总体上讲属动态循环,而劳动保险是由各用人单位组织分散办理。那么劳动保险是社会保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1.08555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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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用交社会保险?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试用期不用交社会保险?
内容:李先生在济宁市中区某企业工作了4年,因为家庭原因,李先生要离开济宁,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转移相关社会保险档案。单位辩称,其中半年是试用期,企业不能为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经过咨询济宁市劳动部门后,李先生得知公司此举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当时,李先生与单位协商,试用期半年,合格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为李先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单位以试用期内不应该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为由,拒绝了李先生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要求。那么试用期不用交社会保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1.08187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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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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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亦应交纳社会保险费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事实劳动关系亦应交纳社会保险费
内容:案情:职工于某于2003年12月经人介绍到某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电焊工工作,双方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于某无奈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判令某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补缴2003年12月至2004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本案中,某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于某属“临时用工”和双方又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悖劳动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笔者提醒,用人单位首先树立诚实守信的意识,用工首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工伤患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等必须作出明确的承诺。那么事实劳动关系亦应交纳社会保险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1.12514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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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社会养老保险是怎样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保社会养老保险是怎样
内容: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那么保社会养老保险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1.0855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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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转移社会保险需要准备下列材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劳动者身份证明;社保转移接续申请表;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明;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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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的有关社会保险问题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仲裁中的有关社会保险问题
内容:目前,经常有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来咨询有关社会保险的问题。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那么仲裁中的有关社会保险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1.07286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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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是否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劳务派遣中是否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内容:但无论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工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由派遣单位缴纳,劳动者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有派遣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翁玉素律师2022.03.28218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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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
陈宗琼律师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
内容: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陈宗琼律师2021.11.09503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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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五险一金吗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社会保险是五险一金吗
内容:社会保险通常包括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为参保人提供额外的意外伤害保障,除了五险一金之外,社会保险还可以包括其他类型的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为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障,包括门诊、住院和重大疾病治疗,例如,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为参保人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商业保险可以为参保人提供更全面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障。
孔孟廷律师2023.06.16118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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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标准是扣除社会保险之后的吗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病假工资标准是扣除社会保险之后的吗
内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那么病假工资标准是扣除社会保险之后的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1.11735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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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举报公司不全额缴社保,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怎么处罚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员工举报公司不全额缴社保,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怎么处罚
内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科,其职能范围为: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办法,依法对社会保险及金的管理、支付和投资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3、无论是人社局主动处理还是通过行政强制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手段让人社局被动处理,人社局均应该协调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局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征缴保费,这里劳动者只需要配合上述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即可,社保经办机构,指各市辖区的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分中心,实行社会保险登记属地管辖,其职能范围包括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其他的职能就不说了,对本文来说没有用),1、企业发生违法行为后,劳动者持举报信和相关证据材料到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科进行投诉举报,该部门在受理时出具接收证明文件(如不出可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举报),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指各市辖区的税务局,同样实行属地化管理,其职能范围就包括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在劳动者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延迟缴费,甚至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比比皆是,很多劳动者并不知道这其实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者虽然知道但为了保住工作或者不知道怎么主张自己的权益而放弃维权,还有些劳动者维权主张的主体和程序错误而得不到公正的支持。
王熙律师2023.01.04161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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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父母生前与父母同住并进行照顾,在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最终法院予以支持多分遗产,既是权利义务对等的体现,也彰显传统孝道及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
元甲婚姻家事 532评论 -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元甲交通律师 255评论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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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安定公平靠正义感的律师默默付出💪
王熙 348评论 -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265评论 -
调解中心的使命:用智慧和耐心解决纠纷,为社会带来和平与和谐🌱王熙 88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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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天气除了热没有其他缺点,来京度假的伙伴做好防晒措施[社会社会]
王熙 597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