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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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育费标准是什么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社会抚育费标准是什么
内容:社会抚育费标准是什么但据当地政策的不同,社会抚育费标准也不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即因地制宜,各有差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那么社会抚育费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16662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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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社会抚养费怎么办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不缴社会抚养费怎么办
内容:不缴社会抚养费怎么办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那么不缴社会抚养费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16263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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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五险一金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社会保险是五险一金吗
内容:社会保险通常包括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为参保人提供额外的意外伤害保障,除了五险一金之外,社会保险还可以包括其他类型的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为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障,包括门诊、住院和重大疾病治疗,例如,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为参保人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商业保险可以为参保人提供更全面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障。
李维律师2023.06.16118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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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机构抚养的程序和特征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社会机构抚养的程序和特征
内容:收养儿童的社会福利机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专门收养儿童的儿童福利院,另一种是既收养儿童也收养其他收养对象的综合福利院。社会福利机构成为这些孩子的监护人。《收养法》第5条规定,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那么社会机构抚养的程序和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17450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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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办理程序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办理程序
内容:第二条凡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均应当遵守本程序;不遵守本程序的,征费或者处罚无效。第四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应当坚持教育与追究法律责任相结合,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那么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办理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1610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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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程序
陈宗琼律师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程序
内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那么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16804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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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二胎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吗
许瑞林律师
生二胎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吗
内容:在查清违法生育事实后,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根据当地征缴基数和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书,被征收者向当地财政指定的专用账户交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纳入当地财政统筹使用。在此之前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仍需继续交付社会抚养费,但已征收的各省二胎罚款不会退回。那么生二胎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1655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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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是否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劳务派遣中是否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内容:但无论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工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由派遣单位缴纳,劳动者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有派遣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周春花律师2022.03.28218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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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内容:虽然绝大多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会涉及到政治与权力,但“并不是想在政治上有所作为”而是以此得到安全和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冯清琴律师2022.03.261039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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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举报公司不全额缴社保,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怎么处罚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员工举报公司不全额缴社保,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怎么处罚
内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科,其职能范围为: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办法,依法对社会保险及金的管理、支付和投资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3、无论是人社局主动处理还是通过行政强制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手段让人社局被动处理,人社局均应该协调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局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征缴保费,这里劳动者只需要配合上述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即可,社保经办机构,指各市辖区的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分中心,实行社会保险登记属地管辖,其职能范围包括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其他的职能就不说了,对本文来说没有用),1、企业发生违法行为后,劳动者持举报信和相关证据材料到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科进行投诉举报,该部门在受理时出具接收证明文件(如不出可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举报),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指各市辖区的税务局,同样实行属地化管理,其职能范围就包括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在劳动者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延迟缴费,甚至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比比皆是,很多劳动者并不知道这其实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者虽然知道但为了保住工作或者不知道怎么主张自己的权益而放弃维权,还有些劳动者维权主张的主体和程序错误而得不到公正的支持。
郭铭芝律师2023.01.0416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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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取消社会抚养费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22取消社会抚养费
内容:2020取消社会抚养费虽然有各界人士都在讨论取消社会抚养费的问题,但是我国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尚未被修改、替代或废止,也就是说,现阶段依然是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何谓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那么2022取消社会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1672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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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社会抚育金缴纳标准是怎样的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非婚生子女社会抚育金缴纳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非婚生子女社会抚育金缴纳标准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那么非婚生子女社会抚育金缴纳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15399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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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内容: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由以上条款可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姚平律师2022.03.27121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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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方式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方式
内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方式征收时限1、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那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16914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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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如何征收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如何征收
内容: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如何征收流动人口中发生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生育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做出征收决定。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如何征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16181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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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父母生前与父母同住并进行照顾,在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最终法院予以支持多分遗产,既是权利义务对等的体现,也彰显传统孝道及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
元甲婚姻家事 549评论 -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元甲交通律师 543评论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元甲交通律师 453评论 -
国家社会安定公平靠正义感的律师默默付出💪
王熙 853评论 -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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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中心的使命:用智慧和耐心解决纠纷,为社会带来和平与和谐🌱
王熙 179评论 -
今天的天气除了热没有其他缺点,来京度假的伙伴做好防晒措施[社会社会]
王熙 752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