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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个人借款提供担保是否具有效力呢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为个人借款提供担保是否具有效力呢
内容:公司为个人借款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那么公司为个人借款提供担保是否具有效力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09636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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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担保有效吗?_分公司担保是否一定无效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分公司担保有效吗?_分公司担保是否一定无效
内容:如果是母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分公司对外担保的,则分公司的担保有效。因此,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原则上一律无效。分公司担保是否一定无效分公司担保是不一定无效,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向外界提供担保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律师观点担保合同确实无效但王某及其单位仍有责任赔偿张某的损失。在本案中双方签的担保合同虽然无效但债权人张某事先并不知情属无过错方。
李维律师2022.05.066089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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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对外担保在存在下列情况下无效:1、担保数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2、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3、法定代表人私自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等其他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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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有效吗? 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有何后果?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有效吗? 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有何后果?
内容:一般的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我们更关注哪些担保合同无效,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一)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四)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那么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2.09621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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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公司能不能为个人借款担保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生活中公司能不能为个人借款担保
内容: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属于独立的法人组织,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民事债务,公司是拥有很多权利的,但是对于公司能不能为个人借款担保很多人也会有疑问,针对这个问题催天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如下内容。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生活中公司能不能为个人借款担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2.09377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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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性质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被担保债权是无效的!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担保性质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被担保债权是无效的!
内容:《担保法解释》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如果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是由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作出的,该担保合同无效。那么担保性质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被担保债权是无效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09547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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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哪些情况下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
内容:抵押贷款 房屋抵押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汽车抵押 抵押合同 二手房抵押贷款一、哪些情况下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一)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四)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那么哪些情况下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10241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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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上市公司可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情形上市公司可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内容: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陈明月律师2022.04.164226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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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是怎样的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是怎样的
内容:新公司法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但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要求,公司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履行比一般担保更为严格的决议程序。有观点认为,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主要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就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在此情形下,应认定公司对外所签担保合同无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那么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09390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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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决议签订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决议签订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例如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例如,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依据《民法典担保编》的规定,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合同一般无效,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李孟阳律师2022.04.113466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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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遭遇无效担保,讨债遭遇换人怎么办?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借款遭遇无效担保,讨债遭遇换人怎么办?
内容:借款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深圳清债专家多年来接触的案件中由于担保问题出现的债务纠纷数不胜数,其中有的借款纠纷就是由于在担保上不合法造成了债务的纠纷,还有的是在担保的过程中由于关系原因造成了无效的担保,更有很多案例是由于没有实际担保的能力却承担担保的角色,纯属空头担保的情况......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债权人对债务的完整清收。特别是在个人借贷的时候,对于担保人的资格也要进行确定。专业清债公司就遇到过,担保人甚至比借款人还穷,这样怎么能为其作担保?还有就是要杜绝无效担保,这样债权人的利益才不会受到损害,到头来讨债找不到主儿。那么借款遭遇无效担保,讨债遭遇换人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10805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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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私自抵押公司房产 法院判定担保合同无效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大股东私自抵押公司房产 法院判定担保合同无效
内容:据悉,该案对于规范公司行为,规范担保市场有积极意义。而另一被告某食品公司为使该股东能顺利实现贷款,公司董事会竟作出决议,以该食品公司名下的房产向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而食品公司股东郑某则认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自身作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确认上述二者签订的抵押反担保合同无效。而事实是郑某与另一股东至今却未参加此项事宜的表决。因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签订反担保合同无效,原告郑某的诉请合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大股东私自抵押公司房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07300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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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做担保人的条件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分公司做担保人的条件
内容:合同签订后,银行信贷人员发现丁分公司在法律上属于受限制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可能无效。超过公司授权部分的保证担保将无效,如授权担保40万,实际担保50万,则超过的10万元无效,分公司仅在4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公司授权不明,应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范围应视为包括保证合同所约定的全部债务和保证责任方式。那么分公司做担保人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10533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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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对外担保是否有效_公司对外担保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分公司对外担保是否有效_公司对外担保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内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崔玉君律师2022.05.10567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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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有效担保的条件包括哪些
许瑞林律师
公司提供有效担保的条件包括哪些
内容: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符合下面几点:1、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因此,《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限制了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外担保的规定与分公司相同。职能部门或者部门因担保无效有过错,还应当按照担保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债权人中也有过错,承担不超过债务人部分不能清偿的1/2。那么公司提供有效担保的条件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09388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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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如果公章刻有“担保无效”字样, 那么针对担保合同,应该另有公章。公章刻有“担保无效”字样,若用这个公章盖了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该是没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11项事项,并要求全体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五项事项,并要求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在股票发行时,股票应当载明四项主要事项,且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在债券上载明相关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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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在哪种情况下无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对外担保在哪种情况下无效
内容: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及责任承担主要有: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主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在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公司对外担保在哪种情况下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08416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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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邢颖 24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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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431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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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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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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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提起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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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1、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车祸担保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赔偿。 2、追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在赔偿受害人后,有权向肇事方追偿。如果肇事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可以代替受害人向肇事方追偿,并在追偿成功后将追回的金额归还给保险公司。 3、协助调查责任:车祸担保人有责任协助调查事故的真实情况。他们可以派出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收集证据和相关材料,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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