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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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内容:我国档案法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不得出卖。所谓出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档案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1.19424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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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国有档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窃取国有档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内容: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窃取是指采取自以为不为国有档案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而秘密取走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那么窃取国有档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1.19841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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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单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原则上应认定无效的。但若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该处分行为在转让双方之间有效,在夫妻之间无效。不知情一方不得请求返还房产,可以在提出离婚时,请求处分方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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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国有档案罪由哪些构成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窃取国有档案罪由哪些构成
内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触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犯罪分子,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于海明律师2022.04.01437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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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关于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一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是指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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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房屋出售是否合法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擅自将房屋出售是否合法
内容:夫妻一方擅自将房屋出售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经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在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民间习惯上往往是由夫妻中一人出面签订合同。这时另一方虽未签订合同,但知道买卖的事实并未表示异议,应当认为其默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亲自参加处分为由而否认处分的法律后果。办理地点为房产所在区县的建委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那么夫妻一方擅自将房屋出售是否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11633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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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国有档案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窃取国有档案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内容: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所谓窃取是指采取自以为不为国有档案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而秘密取走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窃取国有档案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1.19996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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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配偶同意而擅自出卖房屋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未经配偶同意而擅自出卖房屋
内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出卖房屋,并非绝对无效。《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他人非善意的购房行为,且另一方配偶知道后不同意出卖的,其擅自出卖行为无效。配偶知情后对出卖行为予以认同或者购房的第三者属于善意且有偿取得的,可以认定该出卖行为有效。至于是否能取得房屋产权,不动产所有权取得以登记为准,与买卖房屋的行为没有直接关系。那么未经配偶同意而擅自出卖房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1.12.16179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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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既遂的判刑时间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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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内容: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馈赠、出售、交换武器装备。非法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应是行为人合法管理或者执掌的。即明知自己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将会造成破坏部队武器装备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1.19393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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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出事故原车主是否需担责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出事故原车主是否需担责
内容: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出事故原车主是否需担责被告违反国家报废车辆回收强制性规定,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导致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客观上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险隐患,被告的出售行为与罗、王的共同危险行为间接结合,实际导致了车毁人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间接结合侵权形式是共同侵权的一种,是指由动态行为和静态行为相结合组成的,当然这里的动态与静态只是相对概念,其参照是损害结果发生的过程。具体一点说,侵权行为原因力一部分是主动实施了某行为,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成为可能,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那么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出事故原车主是否需担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4253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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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是否有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是否有效
内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虽然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不应予以支持。那么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1.12.16505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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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具备下列要件即可确定构成擅自转让国有档案罪: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3、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4、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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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1、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11655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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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能出卖共有房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能出卖共有房吗
内容:夫妻一方能出卖共有房吗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出卖共有房产的,要对方同意才可以。相关法律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那么夫妻一方能出卖共有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1169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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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的犯罪构成包括: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1、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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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内容: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所谓出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档案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实际上是改变了档案的所有权。并且也意味着国家所有的档案随时有可能被公布。国家所有的档案是涉及国家和社会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不适当的公布会造成不良的后果。因此本款规定对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1.19433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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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国有档案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窃取国有档案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内容: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窃取是指采取自以为不为国有档案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而秘密取走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那么窃取国有档案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1.19595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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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由下列要件构成:1、犯罪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3、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4、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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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让国有档案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擅自转让国有档案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内容: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来说每个人都是有自己的档案的,而擅自转让国家档案是会涉嫌刑事犯罪的。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对于擅自转让国有档案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刘晓红律师2021.11.04493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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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内容: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馈赠、出售、交换武器装备。非法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应是行为人合法管理或者执掌的。但对于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即明知自己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将会造成破坏部队武器装备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将使用其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实施更严重的犯罪则应对行为人以他人所实施的犯罪共犯论处不再单独定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那么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1.19685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 非常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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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74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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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449评论 -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335评论 -
居间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依法成立的居间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签订居间合同后,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要支付居间费用。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张嘉娱 505评论 -
登记在母亲名下的房屋,在父亲去世后,母亲自行处理,通过赠与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其中一个女儿,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呢? 本案中,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母亲一人名下,但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在父亲去世后,房屋属于母亲与所有子女共有,母亲无权在未征得其他子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赠与其中一个女儿,最终法院认定母亲与女儿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如果想过户房屋,最好提前咨询律师,避免出现此类情况,不仅过户行为被认定无效,最终还要浪费高额的过户税费。
黄东洁 256评论 -
父亲在世时,继母偷偷瞒着父亲将登记在继母名下的房屋过户给继母的亲生子女名下,是否合法?本案中,该房屋虽然登记在继母名下,但购房时使用了父亲与继母的共同存款及二人工龄、农龄,依法属于其二审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享有该房屋产权。继母在未征得父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过户,其过户行为应属无效,房屋应恢复登记至原始登记状态。
姚平 607评论 -
父亲在世时,继母偷偷瞒着父亲将登记在继母名下的房屋过户给继母的亲生子女名下,是否合法?本案中,该房屋虽然登记在继母名下,但购房时使用了父亲与继母的共同存款及二人工龄、农龄,依法属于其二审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享有该房屋产权。继母在未征得父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过户,其过户行为应属无效,房屋应恢复登记至原始登记状态。
姚平 37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