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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是怎样的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是怎样的
内容:因此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合同保证时效。因此,本案保证人林某的保证债务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主债务诉讼时效虽发生中断,但保证期间并没有发生中断,保证人林某可免除保证责任,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保证人林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那么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1022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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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质押合同的范本是什么样的?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保证金质押合同的范本是什么样的?
内容:保证金一旦存入该特定账号,即行冻结封户,不得支取,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连续性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质押权不因甲方的任何变动而受影响。收取的孳息在优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后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物。(四)本保证金质押项下的授信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时,质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保证金质押项下的授信合同规定要求相一致。第八条 质押标的的处理在发生下列事项中一项或数项时,乙方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清偿乙方在本保证金质押担保项下授信本息及费用。那么保证金质押合同的范本是什么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10637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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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订合同需要交保证金吗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程签订合同需要交保证金吗
内容:招标采购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比例不能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工程施工、货物采购类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比例不能超过投标报价的2%。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目的反映当事人的订约意图,而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等具体条款是为实现该目的而确定的具体事项。
刘晓红律师2022.03.21349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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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时对哪些事实要查明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法院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时对哪些事实要查明
内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王熙律师2022.04.08850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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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停止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停止
内容:如果用诉讼时效取代保证期间,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并不消灭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实体权利,而只消灭胜诉权。将中断后的保证期间替代为诉讼时效,无疑将保证人推上了与一般债务人同样的地位,忘记了保证期间的特殊使命。因此,笔者认为,将《担保法解释》中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理解为“保证期间”,更为符合《担保法》立法原意。那么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停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10521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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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可否中断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可否中断
内容:该条文着眼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及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对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和影响。假如债权人仅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则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引起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其次,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那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可否中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10161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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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起算时间规定有哪些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起算时间规定有哪些
内容:单个形式的保证期间即保证责任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因此,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虽然从性质上也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责任期间,但其存在两个期间:保证人应对一系列债权承担责任的范围期间;在不特定债权额确定之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依据《民法典担保编》的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郭铭芝律师2022.04.183381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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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
内容:假如债权人仅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则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引起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开始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10296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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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保证金质押合同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反担保保证金质押合同
内容:第一条 甲方以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保证金专户名称:保证金专户账号:开户银行: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列利率标准对保证金计息:利息由乙方直接计入甲方保证金专户,也为乙方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那么反担保保证金质押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10498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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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如何赔偿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如何赔偿
内容:深圳追债人专业追债公司认为,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应承担何种责任,应如何赔偿首先要明确情况,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不同情况下担保人所需承担的责任也应不同。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主合同无效之后担保合同也必然无效。那么,整个借贷行为都可以算作无效行为,担保人也就不必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如主合同无效到哦知担保合同无效,以及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无效的情况,具体需要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三方的行为和过错来进行衡量。那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如何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10184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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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该怎么确定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该怎么确定
内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上述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都是由当事人协商之后确定的,但现实中可能出现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此时按照法律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那么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该怎么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10661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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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质押合同范本怎么写?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保证金质押合同范本怎么写?
内容:保证金一旦存入该特定账号,即行冻结封户,不得支取,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收取的孳息在优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后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物。(四)本保证金质押项下的授信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时,质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保证金质押项下的授信合同规定要求相一致。第八条 质押标的的处理在发生下列事项中一项或数项时,乙方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清偿乙方在本保证金质押担保项下授信本息及费用。那么保证金质押合同范本怎么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10236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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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是什么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是什么
内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质押合同也有好几种,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就是其中较为灵活的一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四条保险与保管1、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为质押物投保,并指定质权人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手续办妥后,出质人应将保单正本交质权人保管。第五条陈述与保证1、出质人保证对质押物享有合法的、充分的、无争议的处分权,签约时质押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他项权利、租赁、托管或共有等情况。那么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2.10563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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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应该怎么来写
许瑞林律师
保证合同应该怎么来写
内容:因此,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要比一般保证的责任大,因此,保证的方式是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问题,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当对保证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明确是对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的全部还是部分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合同应该怎么来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10179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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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可以中断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可以中断
内容: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该条文着眼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及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对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和影响。假如债权人仅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则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引起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其次,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主合同的数额是指主合同的标的额。那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可以中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10324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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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经过多次对账、谈判、以诉促调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要账要遵循规律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938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北京法律咨询 351评论 -
北京天用律所为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具有40年法院审判经验的专家老师强势坐镇,各位精英律师思虑周全、准备充分,为维护当事人权益而战!展示出专业风范,给予了当事人极大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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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855评论 -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 956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97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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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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