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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后车辆商业险还能获赔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逃逸后车辆商业险还能获赔吗?
内容: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逃离现场是要受到相应惩罚的。日常生活当中,发生交通事故也是很正常的,毕竟现代社会交通工具日新月异。但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过来处理。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商业险会赔偿吗?
李孟阳律师2023.05.253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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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商业险是怎么赔付的?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发生交通事故商业险是怎么赔付的?
内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申请理赔,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交索赔材料,并在等待核赔之前耐心等待,商业险的赔付流程如果您发生了交通事故,并购买了商业险,您可以按照以下流程来申请赔付,如果您发生了交通事故并购买了商业险,您可能会想知道商业险是怎么赔付的,发生交通事故商业险是怎么赔付的,然后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并尽快提交所需文件和材料,一般保险公司需要以下文件:1.交通事故认定书2.三者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和保单信息3.自己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和保单信息4.事故现场照片和事故车辆照片此外,还需要提供一个索赔申请书。
陈明月律师2023.06.06823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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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吗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逃逸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吗
内容:逃逸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吗? 交强险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保险公司不能因肇事逃逸进行追偿。 正常情况下商业保险对肇事逃逸行为不予赔偿。法律依据:
吴梦云律师2023.05.081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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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商装饰公司合作协议,材料商装饰公司欠款纠纷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材料商装饰公司合作协议,材料商装饰公司欠款纠纷
内容:材料商装饰公司合作协议首先,合作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明确合作方式和期限,保护商业机密和解决纠纷机制,可以有效提高合作的效率和质量,其次,合作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合作方式和合作期限,在签订合作协议之前,双方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业务融合,确保合作的可行性,材料商装饰公司合作协议的签订是双方合作的关键一步,如果发生合作纠纷,双方可以通过洽谈、调解等方式解决,必要时可以起诉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李楠楠律师2024.01.0265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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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险包括哪些东西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商业险包括哪些东西
内容:在购买商业险时,企业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需求和保险种类的保障范围,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以达到最佳的保障效果,在购买汽车保险时,企业或个人应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选择最合适的保险种类,对于一些与公众有关的企业和服务行业,购买公告财保险可以有效地保障企业的声誉和利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因此,在购买这种保险时,企业应该根据员工的不同需求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商业险是指公司或企业为保护自身的财产、利益、责任而购买的一种保险,在购买责任保险时,企业应该注意保障责任的具体范围和额度,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崔玉君律师2023.06.1631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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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许瑞林律师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内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小李的小轿车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按照约定缴纳了保险费,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对小张的损害,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如果小李的小轿车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按照约定缴纳了保险费,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对小张的损害,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李因驾驶小轿车与小张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小张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许瑞林律师2023.07.12487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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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你好我想问下我生病期间没办法上班公司给予报销80%基本工资公司要求我上交病例发票药物清单而且还要求我写份声明发票和清单不能备份可是我本人有买平安商业保险这样一来我就报销不了平安保险公司这样的要求合理吗答律师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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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商业险不在同一公司,如何理赔?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强险与商业险不在同一公司,如何理赔?
内容:交强险与商业险不在同一公司,发生交通事故要如何理赔?
杨一凡律师2023.04.1010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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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车辆行驶证过期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获支持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车辆行驶证过期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获支持
内容:交通肇事车辆行驶证过期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获支持在一起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中,由于肇事车辆的行驶证未在审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拒绝进行赔偿。为此,肇事车辆的所有者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日前做出了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又查明,田某某驾驶车辆登记车主为**公司。2005年8月16日发生交通事故时,田某某驾驶的车辆尚未取得年检合格标志;田某某亦尚未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的定期审验。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那么交通肇事车辆行驶证过期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获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04511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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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业秘密的特征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公司商业秘密的特征
内容:公司商业秘密的特征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相比有着以下特点1、非公开性第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那么公司商业秘密的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10442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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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兴隆大家庭商业(沈阳)有限公司诉沈阳医药集团中街公司等营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辽宁兴隆大家庭商业(沈阳)有限公司诉沈阳医药集团中街公司等营
内容:上诉人辽宁兴隆大家庭商业(沈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佩民、原审第三人沈阳医药集团公司中街公司营业场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沈河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于200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兴隆大家庭委托代理人王俊哲,被上诉人杨佩民、委托代理人温云飞,原审第三人中街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志敏到庭参加诉讼。2002年5月26日,因杨佩民不同意兴隆大家庭将杨佩民的经营场地规划为儿童服装销售区,双方发生争议,当天夜间,兴隆大家庭擅自拆除杨佩民经营场所中的柜台等设施。那么辽宁兴隆大家庭商业(沈阳)有限公司诉沈阳医药集团中街公司等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1.12.15177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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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把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给新公司使用可能涉及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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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公司拒赔的情形有哪些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商业车险公司拒赔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商业车险公司拒赔的情形有哪些情况一路过坑洼处车子受损如果路过坑洼处而使得车子损坏保险公司会因事故尚无定论、找不到责任方而绝赔。而关于车身因自然原因造成的外表损失保险公司会称之为自然损坏不予赔偿的。那么商业车险公司拒赔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1.29526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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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般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是要进行必要的损失赔偿的,通俗来说就是需要给钱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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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楼可以开公司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居民楼可以开公司吗?
内容:因为本身居民楼是住宅性质的,开公司势必人来人往,影响邻居的居住休息,所以需要这些业主的一致同意才行,居民楼是可以开公司的,但需要有利害关系的邻居同意,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设立在居民楼的公司,物业上将按照商业性质收取物业费、水电也按照商业标准收取,但毕竟办公楼的成本比较高,那么将公司设立在居民楼可以吗,在居民楼开公司,一定要和左邻右舍搞好关系,并要求自己的员工不要过分喧哗,做到这些就没问题了。
李维律师2023.07.07958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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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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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是保险公司出吗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误工费是保险公司出吗
内容:误工费是保险公司出吗?不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都把误工费纳入了保险理赔的范畴。交强险对误工费的规定是把其归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该限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有责的时候为180000元,在被保险机动车无责的时候为18000元,误工费的赔偿需要遵循保险理赔的一般规定。
刘晓红律师2023.05.0842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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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臣”携商业秘密赚钱公司被迫诉诸法律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重臣”携商业秘密赚钱公司被迫诉诸法律
内容:近日,他们又双双被南海警方从上海“请”了回来,而且即将面对一场侵犯商业秘密和专利的官司。经查实,得知苗某、邓某于今年6月初在上海开办了一家名为“美逸”的礼品公司,由浙江温岭市某公司加工、西安某公司充当出口代理商,专营工艺风铃生意。起“飞脚”赚人民币67万元 被警方“请”回南海后,苗、邓两人在审讯中交代了事实经过。虽承认了主要事实,但邓某仍坚称与丈夫苗某一起带走的客户资料不是商业秘密,其“单飞”也不是要损害鹰图的利益。那么“重臣”携商业秘密赚钱公司被迫诉诸法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1.10327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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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谁承担法律责任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设立失败,谁承担法律责任
内容:如果公司设立失败是由于管理层的错误决策导致的,那么他们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司设立失败是因为市场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那么责任的承担就比较复杂,在结论上,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责任分担方式因具体情况而异,没有固定的规定,总的来说,对于公司设立失败而言,法律责任的归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果设立过程中有其他合作方参与,并对公司设立的失败负有责任,那么他们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揭秘法律责任分担之道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公司设立失败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龙珊律师2023.12.28848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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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12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154评论 -
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院内,50多岁的赵女士和儿子、儿媳、孙子一家人晚饭后悠闲散步。 赵女士在踩到一个看起来外观完好的井盖时,不料井盖竟然发生了180度翻转,致使赵女士坠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赵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队求助,将赵女士从深井中解救出来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坠落深井造成赵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胫骨平台骨折、踝关节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 出院之后,赵女士及家属多次找物业公司沟通赔偿款的事情,但是物业公司认为“赵女士要的赔偿款过高,而且物业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28万元”,不同意对赵女士进行合理赔偿。 委托专业人员才能安心休养 赵女士的家人对于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的态度非常气愤,但是也无计可施。一家人为了赔偿的事情急得焦头烂额,导致赵女士无法安心养伤,子女也无法安心工作。 经过一家人商量后,一致决定委托律师来办理,这样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赔偿款,伤者及家人也能节约时间,各自安好。 经过充分的咨询沟通,在2022年9月2日,赵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拿到应得的赔偿。 元甲律所专案组研究案情,积极指导赵女士准备录音、现场照片、医疗费用票据等各类证据材料,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合理赔偿。 03物业公司担责 获得满意赔偿 为了避免物业公司对赵女士伤残情况不认可,元甲律师为赵女士申请了诉中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 经鉴定赵女士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25%;建议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逃避自身责任,辩称“赵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责任的承担问题。 针对责任问题,元甲律师专业解析,并具体分析事故发生过程: 事故发生时,虽然未天黑,但涉案井盖位于小区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观完好,看不出任何异样,也没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标识,任何人经过井盖都无法知悉井盖损害的情况,无法对此作出判断并采取措施,故赵女士作为小区居民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进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盖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货车碾压损坏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赵女士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理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十分认可元甲律师的庭审意见,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赵女士不承担责任,由物业公司除已垫付的医疗费28万元,另外赔偿赵女士52万余元。 赵女士以及家人对赔偿金额表示非常满意!历经一年的时间,元甲专案组温暖陪伴当事人及家人度过了每一个艰难的时刻,常常帮助、总是安慰,终于圆满解决了他们的难题! 律师点评 只有委托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专业的分析,才能制定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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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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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要注意:商业保险也是可以分割的共同财产之一北京法律咨询 3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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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提起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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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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