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承纠纷一并分割丧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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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2022-07-14 323 人收看
其继承份额是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而进行分割的,转继承的客体是继承权,不是遗产,因而不存在分割共有财产的问题,理由是:在转继承情况下,因为转移的是被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因此,被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取得的仅是被转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的权利,而不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所以,应由被转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并不因被转继承人和转继承人之间的配偶身份关系而发生所有权的共有关系,即不能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作为其已取得所有权的财产而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并按析产认定其中一半属配偶另一方,另一半是本人遗产而按法定继承处理,2009年4月丙、丁在对甲、乙夫妻的遗产进行分割前丙因病死亡,也未留有遗嘱,现丁、戊、已三人来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并要求分割遗产份额,理由是:转继承的客体应该是遗产,因而,应该划出一半作为被继承人配偶的财产,另一半作为转继承的标的,【分析】 在此案例中关于对戊、已两位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有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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