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承纠纷可以司法确认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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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审批机关即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审查属于实质审查,该行政机关需要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确认或否定举办者身份资格属于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权限范畴,包含了行政许可内容。故确认或否定举办者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应当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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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父异母的姐妹继承纠纷何时适用法定继承
许瑞林律师
同父异母的姐妹继承纠纷何时适用法定继承
内容:同父异母的姐妹继承纠纷何时适用法定继承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在司法实践中,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既无遗嘱也无遗赠扶养协议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那么同父异母的姐妹继承纠纷何时适用法定继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1.31181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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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要看是否约定这笔钱是什么钱?如果是赔偿款那么就可以主张遗产,是否明确这三万块钱的意义?母亲是否本人签字无所谓,因为其本人在现场未明确拒绝即为接受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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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江苏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内容:第三条人民法院邀请建设主管部门或特邀调解员调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应当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向受邀请的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或特邀调解员出具邀请函。第六条特邀调解员的选聘,由省级、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初步人选,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同级人民法院推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适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特邀调解员进行表彰和奖励。那么江苏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1.12.27438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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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新婚姻法中,婚前个人财产保护法、明文规定,在婚前个人名下的房产,离婚后仍然属于个人名下的。两个人在结婚之前,如果有房的一方,愿意把另一半的名字加上房屋之上,那么二人离婚之后,房屋的所有权就属于两人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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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立遗嘱引纠纷弟妹可否继承哥哥房产?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生前立遗嘱引纠纷弟妹可否继承哥哥房产?
内容:一种观点认为:系争房屋是按94方案购买的,作为购房时原同住人李建国及其母亲有权主张产权共有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可成为房屋产权共有人,一种观点认为:系争房屋是按94方案购买的,作为购房时原同住人李建国及其母亲有权主张产权共有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可成为房屋产权共有人,被继承人李建国病情加重后,曾经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居委会主张系争房屋的产权共有,也与其生前好友、病友谈及房屋产权纠纷,由于李建国和母亲生前未就房屋产权向相关部门提出主张,因此无法确认他们为房屋产权人,故李建国之继承人不能对此主张权利,遗嘱中所涉该部分内容,依法无效。
张旭律师2021.11.26251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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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协调书会公开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遗产继承纠纷协调书会公开吗
内容:遗产继承纠纷调解书会公开吗调解书不公开。公众可以查阅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但没有调解书。在这次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把调解书列入互联网的公开范围。因此,公布的初衷在于审判公开,调解书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不需要公开。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那么遗产继承纠纷协调书会公开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1.31149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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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
内容: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1.12.10472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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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律师好,我通过医调委和院方签定了调解协议,院方赔75000元,现在因为院方责任导致无法进行司法确认,他们现在就是拖着,也不说不赔,因为约定的是司法确认后转账。现在怎么办。如果直接起诉可以判院方赔偿吗?答律师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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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纠纷之分析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股权继承纠纷之分析
内容:股权继承纠纷一、股份公司股权是否可以继承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继承办法,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之间的合作基于相互间的信任。为此,从实际出发,应当允许章程规定股东认为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股东资格继承问题。全体继承人因行使所继承股权而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均由各继承人共同享有和共同承担。那么股权继承纠纷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1.31370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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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财产法定继承纠纷民事判决书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动迁财产法定继承纠纷民事判决书
内容: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普民三(民)初字第2035号原告甲,男,汉族,住上海市╳╳路545弄65号601室。法定代表人蒋╳╳,职务董事长。第三人己,男,汉族,住址不详。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丁公司,第三人戊、己、庚、辛、壬、癸、戌、亥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丙辩称,甲对系争房屋确实享有继承权。被告丁公司辩称,一、公司为系争房屋的动迁安置方,房屋原属卜╳╳所有,动迁工作自2003年起始,卜╳╳于2008年死亡,通过该户家庭内部确认,卜╳╳名下的继承人为甲、乙、丙。那么动迁财产法定继承纠纷民事判决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1.31721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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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纠纷案例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转继承纠纷案例
内容:据此,本案中,应当先将许某的父亲继承其女儿的遗产份额划出一半归许某的母亲张氏所有,另一半份额再由许某的父亲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如果确定最后继承人是许某的儿子王某,则不仅包括张氏在内的其他继承人均要表示放弃转继承权,张氏还需将自己取得许某父亲的一半转继承份额赠与给外孙王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没有明文规定转继承的概念,但司法审判实践中确认了转继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于海明律师2021.11.27470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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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如何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内容:(1)当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当依照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通常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应首先用属于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分清被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只有在严格按照前文定义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必须依限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清偿事务,即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因此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先要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作为真正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的依据,如果继承人放弃了遗产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没有清偿责任,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应注意的问题:1、先确定遗产。
李维律师2021.11.2480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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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司法确认是民事纠纷经有关调解组织或行政机关的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共同到法院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应及时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最高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法院管辖。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当事人申请时,应当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则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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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纠纷是否可以仲裁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财产继承纠纷是否可以仲裁
内容:根据相关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属于不得仲裁的范围。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那种出嫁的女儿不能继承父母遗产的说法只是农村的习俗,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当然女儿出嫁后不主张继承权也是可以的,这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但这并不等于她没有继承权。
邢颖律师2022.03.31367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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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司法确认是2011年1月颁布实施的《人民调解法》中规定的新制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司法确认全程免费,其法律效力等同法院判决书,是当事人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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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租赁合同纠纷案司法解释》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解读《租赁合同纠纷案司法解释》
内容: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解读《租赁合同纠纷案司法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1.12.24426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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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有可能会被作为被告被起诉,你父亲的债务会先从遗产中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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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租赁合同纠纷管辖2018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新司法解释租赁合同纠纷管辖2018
内容:新司法解释租赁合同纠纷管辖2015年2月4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堪称“史上最长篇”司法解释,其全文长达552条。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么新司法解释租赁合同纠纷管辖2018。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1.12.24198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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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是否有权利确认非亲子关系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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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是否有权利确认非亲子关系
内容:继承人是否有权利确认非亲子关系《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1、如果是继承人怀疑其他继承人是否死者的亲生子女、是否有继承权,可以提出质疑,要求对方提供可以证明其是死者亲生子女的证据。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那么继承人是否有权利确认非亲子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1.31111人收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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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处理股权继承纠纷时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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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处理股权继承纠纷时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内容:法官审理股权继承纠纷时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法官审理股权继承纠纷时的法律依据,对此条文的理解,应着重于以下几点:第一,该条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这是立法上首次明确股东资格的可继承性,股权的继承应包括股东资格。继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已明确,可继承的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那么法官处理股权继承纠纷时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1.31341人收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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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后债务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认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死亡后债务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认
内容:根据以上法律的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遗留的共同债务尚未清偿,而死亡一方的遗产已经分割的情况下,已经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为共同被告。故在夫妻享有的债权诉讼中,生存一方有权利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无论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还是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债务,一般情况下首先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非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夫妻一方死亡后债务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7873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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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将至,又成功调解一个继承纠纷案件,阖家欢乐才有年味!侄女与姑姑因北京西城区房产继承产生纠纷,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以诉促调”,促成一家人和平解决矛盾,帮助当事人获得151万元房屋折价款!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指导服务。张芸 329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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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的3个子女遗产继承纠纷,对于房产购买出资、遗嘱真实性等问题,三人各执一词。元甲律师梳理案件关键点,寻求有力证据,帮助当事人获得了北京朝阳区的房产,获得当事人的赞誉与口碑!
黄东洁 11评论 -
继承人若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且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法院可以酌定多分遗产。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在孝敬老人时,别忘了留下相应证据备用,在产生继承纠纷时方能占据主动权。北京法律咨询 25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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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宋官骐|元甲律所 229评论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王熙 724评论 -
自书遗嘱想有效,记住六点很重要。 父母年纪大了,为了避免以后发生遗产继承纠纷,可以提前做好财产的安排和规划。可是要怎样才能写出最简单方便又有效的遗嘱呢? 自书遗嘱想有效,一定要记住以下六点: 第一,遗嘱最好是自己从头到尾全部亲笔手写,字写得难看也没有关系,只要能辨别清楚就可以了。 第二,一定要亲笔签名。强调一下,如果只盖有人名章或者按了手印儿,遗嘱也是无效的。 第三,要亲笔写出完整的日期,具体到哪年哪月哪日,如果只写几月几日或者哪一年哪一月,那可能也会导致遗嘱无效。 第四,亲笔书写的遗嘱不需要见证人见证,也不需要做公证。 第五,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自己有处分权的财产。也就是说不能处分别人的财产,包括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自己也无权处分。夫妻两个人写遗嘱,哪怕遗嘱的内容完全一样,也要每个人单独写一份儿。 第六,遗嘱涉及的财产信息尽量写详细具体,比如房子的地址、面积、房产证号等,银行存款的卡号、存款的金额等等。 如果想处理所有的遗产,可以写一个兜底条款,即去世时所有的合法财产都由某某某继承。 关于自书遗嘱的六点注意事项,您明白了吗?当然,也有人会问,我不识字或者字写不好,可以口述直接让别人代书或者打印吗? 根据新出台的民法典的规定,订立遗嘱除了自书遗嘱以外,也可以有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但是以这三种方式订立遗嘱都要求必须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确认,如果没有的话,遗嘱也是无效的。 另外还有公证遗嘱,但是最方便最简单的还是自书遗嘱。所以,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份自书遗嘱的模板,如果你有需要,可以截图保存,或者点赞收藏,什么时候想用都能找得到。
姚平 90评论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郭铭芝 118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