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承纠纷被告用不用请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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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2022-07-14 559 人收看
鉴于陈某过世时并未留有遗嘱,主办法官对刘甲等三父子提出的疑问,结合本案事实依法进行了解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说明,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在法官调解下,刘氏父子三人自愿达成了遗产分割协议,将陈某在信用社遗留的72300多元存款中的48210元分配给原告刘甲,剩余的由被告刘乙及第三人刘丙平分,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刘甲主张称,其系陈某的配偶,陈某所遗留下来的存款理应归其继承所有,至于是否分配给刘乙、刘丙等人应由其决定,刘乙不应该独占这笔遗产,在本案中,按法律规定,刘氏父子三人均处于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对陈某遗留下来的遗产都具有继承的资格,(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经主办法官审理查明,刘甲与陈某系夫妻关系,陈某在信用社存有72300多元存款,这笔存款的存折一直由刘甲的长子刘乙保管,陈某过世后,刘甲及其次子刘丙要求刘乙交出这笔存款进行划分,刘乙不同意,家住宁明县的刘甲为了继承妻子陈某的遗产,与儿子刘乙、刘丙产生了纠纷,并起诉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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