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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2022-07-14 350 人收看
[page] 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5日提出反请求,本会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反请求书副本,申请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根据《仲裁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会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与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予以合并审理裁决,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及《仲裁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会主任指定黄XX为本案独任仲裁员,于2013年7月26日成立本案独任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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