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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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认定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
内容:交通肇事逃逸认定下列几种情况应认定为肇事逃逸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致或未经协商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10197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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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吗
陈宗琼律师
交通肇事逃逸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吗
内容:交通肇事逃逸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交通肇事后造成一人以上重伤的并且肇事者有逃逸行为的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那么交通肇事逃逸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1.27587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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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认定介绍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认定介绍
内容:不能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处罚。后又因逃逸致被害人死亡,这种阶段上行为又成立故意杀人罪。那么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认定介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0486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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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什么情况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内容:什么情况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后果是什么?发生交通事故正确的处理方式
张嘉娱律师
2023.04.1128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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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没有证据能认定肇事逃逸吗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警没有证据能认定肇事逃逸吗
内容:法律分析:当遭遇交通事故而交通肇事车辆逃逸未查获的,受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 10 日内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
赵金保律师
2024.03.18330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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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责任认定依据是什么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逃逸责任认定依据是什么
内容:交通肇事逃逸,便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当事人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详细整理介绍有关交通肇事逃逸责任认定依据是什么的相关知识。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责任认定依据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1.12.0750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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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内容: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怎么处罚?肇事逃逸又回去自首算逃逸吗?
冯清琴律师
2023.04.1136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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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全责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逃逸全责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
内容:交通肇事逃逸全责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2023.04.1124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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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
内容: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据刑法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1.26364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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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依据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依据
内容: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依据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那么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9283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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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如何认定其性质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如何认定其性质
内容:客观上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对自己所负义务的不作为。刑法正是基于逃避行为的积极性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与肇事后等候在现场未对被害人实施救助的行为相区别开来并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升格情节。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的认定是以交通肇事罪成立为基础以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为加重的。此处却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这种以事后行为作为定罪依据的做法有违刑法的谦抑性也违背了立法原意。那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如何认定其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1.26818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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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8种情形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8种情形
内容: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8种情形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那么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8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10446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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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怎样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内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是涉及罪重与罪轻的重大问题。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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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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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标准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标准
内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标准,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应当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可能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在有能力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的情况下不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并逃离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本质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郭铭芝律师
2023.04.1127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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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有什么要求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有什么要求
内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有什么要求根据该条限定“因逃跑致人死亡”是指做法人在发生交通意外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反而逃离意外现场弃被害人于不顾而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丧命的做法。要构成“因逃跑使人丧命”必须符合以下多少个要求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这是前提。做法人的逃跑做法与被害人的丧命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即做法人的逃跑做法导致被告人未能得到及时的抢救而丧命。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有什么要求。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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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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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787评论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103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486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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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时依据什么?双方感情已破裂,实践中有哪些: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6.因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 满一年的,一方再次起诉提起离婚诉讼的。
林艳英 654评论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元甲交通律师 31评论 -
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条件: (1)行为必须齐备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基础条件。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实践中,行为人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包括但不限定于事故现场),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逃逸法律追究之主观目的。 (3)客观上有逃离的行为,且逃离行为可能影响到对被害人的救助、导致事故损失的扩大、妨害民警对事故的查处。如果行为人的“逃离”没有影响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之法定义务的履行,则不应认定其“逃离”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从而不应承担交通肇事罪加重之刑罚。
大律云律师团 17评论 -
什么情况下会被“终身禁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终生禁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 二、是构成犯罪。被终生禁驾者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特殊情况下,同等责任的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是造成交通事故后实施了逃逸行为,其目的是故意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而对于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对逃逸人进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拘留15日的处罚。 而我们常见的驾驶人被处以“终身禁驾”处罚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李楠楠 404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