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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师 2022-07-26 892 人收看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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