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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7-28 590 人收看
根据《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但在实务操作中,此条规定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执行尺度并不一致,建议律师对此充分予以注意,特别是该条中提到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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