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建房超过多少平方属于违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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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内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那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1.12.021068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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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申请房屋用地的面积是不是不受限制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农村村民申请房屋用地的面积是不是不受限制
内容: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建房面积应不超过75㎡,四人的农户建房面积应不超过100㎡,五人的农户建房面积应不超过110㎡;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建房面积应不超过125㎡。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郭铭芝律师2022.03.24820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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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可以分吗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农村征地补偿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可以分吗
内容:农村征地补偿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可以分吗那么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承包权证,婚后该土地被征收,所获得补偿款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对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还未作明确规定。离婚可以协商分割。土地补偿款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征地补偿款夫妻离婚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一般来说是对农民自有土地的一种赔偿,是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农村夫妻离婚,不能分割这笔财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应当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那么农村征地补偿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可以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11254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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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谁出资建房谁享有所有权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农村宅基地谁出资建房谁享有所有权吗?
内容:而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是统一的,只能为一人所有。农村宅基地建房谁出资,谁所有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宅基地发生纠纷时,宅基地使用权人应该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宅基地使用申请登记表,然后到镇上开具土地来源证明,之后国土部门会根据村民的申请对宅基地进行实际调查,然后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异议的,会签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张旭律师2022.04.06198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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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赔偿是怎样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农村自建房赔偿是怎样
内容:农村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房屋归个人所有而土地归集体所有,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可以取得宅基地,所以农村房屋拆迁又叫征地拆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那么农村自建房赔偿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1.03653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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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农村征地补偿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农村征地补偿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征地补偿款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的时候,可以分割征地补偿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那么农村征地补偿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11381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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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质量问题索赔如何进行?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农村建房质量问题索赔如何进行?
内容:农村建房质量问题索赔可以选择到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的方式进行。工程质量问题诉讼时效是三年的时间,这就是用普通的诉讼时效。设计是影响建设项目质量的重要环节,在可行性研究、决策基本正确的前提下,项目的功能使用价值质量的格局就取决于设计的精心构思了。没有高质量的设计是不可能出高质量的项目的。施工阶段是工程项目实体形成的阶段,设计质量再好,如果没有好的施工质量,图上的精品在现实中则会成为令人惋惜的粗制滥造之作。同时,施工阶段也是影响质量因素最多、质量控制难度最大的阶段,是监理工作的重点阶段。
王学瑞律师2022.04.06211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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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对于被征地村或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房屋,被拆迁人可以在规定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对于被征地村或村民小组建制即将撤销或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与货币补偿金额等价值的产权房屋置换,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获得合理回报的基础,具体计算公式是(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包括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和房屋拆迁安置费两部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由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和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组成。
刘晓红律师2023.06.12466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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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建房有哪些规定
陈宗琼律师
农村宅基地建房有哪些规定
内容:农村宅基地建房有哪些规定
陈宗琼律师2023.04.1832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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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儿有权继承农村宅基地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外嫁女儿有权继承农村宅基地
内容: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本村农民建房的。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可以继承(与女儿是否出嫁没有关系)。继承人继承农村房屋后,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直至该房屋灭失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3.08.16459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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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可以随意建房吗,农民宅基地建房条件是什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农村居民可以随意建房吗,农民宅基地建房条件是什么
内容:农村居民可以随意建房吗
邢颖律师2023.04.182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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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农村房屋是否属于婚前财产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中农村房屋是否属于婚前财产
内容:但是往往农村的房屋是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的,在离婚时很容易就是婚前还是婚后财产进行辩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依据规定,如果婚前一方买房,不仅支付了首付款,而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如果双方不能协商处理的,一般都认定房子属于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那么民法典中农村房屋是否属于婚前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11215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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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农村股份分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中农村股份分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如果共有财产无法进行实物分割,即一旦将该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分割将会影响,该财产的价值或者用途,可以将该财产拍卖或者变卖后,在平均分割拍卖变卖所得即可。折价赔偿的分割方式主要存在于以下情形,即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或者分割将减损其价值的,如果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共有物,并由该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作价赔偿。那么民法典中农村股份分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11195人收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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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强拆怎么办?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农村自建房强拆怎么办?
内容:如果警察到达现场未阻止非法强拆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那么农村自建房强拆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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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建房算违建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养殖建房算违建吗
内容:一般来说养殖场的附属设施面积每个地区都是有相应规定的,如果超过面积以及改变使用性质,都可能形成违建。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那么养殖建房算违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1.12.29822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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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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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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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155评论 -
有了遗嘱后,我想什么时候办理继承都可以吗?答:不一定。如果遗嘱受益人为非法定继承人的,则该遗嘱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逾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北京法律咨询 377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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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可以接受。为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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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么快速谈和解?您是属于“适合和解的7种情形”吗?和解多少钱最合适?第360期元甲和解大讲堂现场为您预估伤残,定时专属和解方案,让您少走弯路、快拿赔偿款!
北京法律咨询 0评论 -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模拟法庭ing
王熙 21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