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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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关于利息的标准和起算时间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标准是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再增加一倍。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起算时间为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而非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被执行人履行的期间届满之日起,即使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了法律义务,但超过了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关于迟延履行利息基数的确定问题。我们认为,诉讼费用不应当计入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中,理由是债务利息是指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所产生的利息,对于判决来讲,是指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金钱债务所产生的利息,而诉讼费用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交纳的费用,与双倍迟延履行利息惩罚性和补偿性不相符。如预交诉讼费是《民事诉讼法》对原告的要求,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被告并未因此受益。另外,在不同案件中诉讼费用是不同的,有的案件对当事人减免诉讼费、鉴定费,有些案件是被告申请和支付的。将诉讼费用计入迟延履行利息基数,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被执行人的权益。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金钱债务所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已体现了对迟延履行的惩罚和对债权人的补偿,较好地平衡了双方的利益,过度加大惩罚也会引起被执行人的不满和抵触,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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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内容: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那么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0796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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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方法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中的方法来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该利息的,不予计算;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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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哪些内容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哪些内容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哪些内容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哪些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6358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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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以拖欠金额为基数,乘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再乘以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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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迟延履行利息具有什么特征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债务迟延履行利息具有什么特征
内容: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设定是对被执行人拖延履行行为惩罚措施的设定,是一种惩罚性的法律责任形式。那么债权债务迟延履行利息具有什么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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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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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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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加倍是如何解释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加倍是如何解释
内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加倍是如何解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发生于法院判决生效以后,系因债务人没有于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的利息。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以增加经济负担的形式对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形成震慑,促使义务人尽快完成给付义务。民间借贷涉及群体广泛,拖、欠款屡见不鲜,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作为解决借贷纠纷的一项重要措施,值得我们深入掌握和研究。这意味着该加倍支付条款的适用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加倍是如何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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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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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根据先清息后还本的原则,优先偿还的部分应当计算利息,余下的部分来计算还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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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
内容:第三种观点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对的,但计算的本金基础应为贷款本息之和即133603.75元,而不仅仅只是贷款本金即100000元。而被执行人支付的迟延金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而不是上缴国家财政。该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调解书中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作为对被执行人的一种惩罚,作为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手段,裁定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有效的,也是合法的。那么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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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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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怎样确定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怎样确定
内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确定关于起算时间1、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一是执行依据有明确规定给付期限的,应从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计算至执行中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只要将执行款项交到法院或汇入法院指定的帐户内,即视为实际履行。一是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原因,而致案件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期间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三是分期付款的,出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形成的分期给付,或得到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分期给付,该期间不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被执行人出于单方面而分期给付的,计入迟延履行期间。那么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怎样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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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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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怎么确定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怎么确定
内容:在具体处理中,应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本金、利息相加在一起,作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基础。银行贷款的利率因期限不同而不同,贷款时间越长,利率越高。确定利率应以“日期”为准,即从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届满次日起适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那么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怎么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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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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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怎样计算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怎样计算
内容: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怎样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下列标准计算: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迟延履行利息,按原约定或者判决确定利息数额的两倍计算。即原利息5%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0%。《最高法院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那么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怎样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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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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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 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 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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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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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你具体要咨询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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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内容: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那么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何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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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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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院关于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若干问题的复函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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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院关于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若干问题的复函
内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若干问题的复函深中法执请字第9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判决确定标的币种为美元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适用利率等问题的请示》收悉。即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率计算至其所指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止,此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那么深圳市法院关于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若干问题的复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07796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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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基数标准计算金钱债务迟延履行利息的三个要点是什么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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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基数标准计算金钱债务迟延履行利息的三个要点是什么
内容:构成基数标准计算金钱债务迟延履行利息的三个要点是什么由于法律没有界定迟延履行债务的内涵及外延,各级各地法院在确定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基数时,标准不一:一是仅以债务本金为基数;二是以债务本金加履行期限届满前的利息为基数;三是债务本金、利息、诉讼费用、鉴定费、律师费之和为基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迟延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那么构成基数标准计算金钱债务迟延履行利息的三个要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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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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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怎么算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怎么算
内容:第二种意见认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加倍计算,将主文中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作为迟延履行的债务基数。依照《民诉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是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原因,而致案件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期间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那么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怎么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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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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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据了解,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甚至一个法院不同的执行法官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理解不同,往往造成同类执行案件处理结果相去甚远。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07411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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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的时间标准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的时间标准
内容: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发生迟延履行行为的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在实践执行程序中,个案的不同判决、裁定给付内容导致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开始计算的时间产生了变异的理解。两方当事人就此产生了异议,被执行人认定应以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申请执行人则认定应以商业银行中得率最高者为计算标准。以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那么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的时间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09658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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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几个亮点被吴律师实现了👍 1.未约定利息,按照4倍LPR支持 2.配偶代还部分借款,视为债务追认,共同偿还 3.律师费和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吴梦云 345评论 -
判决书无法解决的问题,一份调解书大到房产、公司股权、车辆、小到车位和仓藏间,以及如何配合变更过户,私人物品,甚至连钥匙都给大家分好了,就这样还是担心履行难的问题,如果不支付折价款,利息也提前约定了,可谓是一份完整的调解书,真正的帮助委托人解决问题👍。我们始终坚持调解/和解优先,以诉促调为首选,诉讼是最后一步的原则。
北京法律咨询 920评论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646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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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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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婚内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刘先生与90后的林女士经介绍认识,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们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背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悄然降临。自从孩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逐渐加大,由于两人工作收入较低,夫妻俩人觉得网店生意能赚钱,于是在2019年,两人经过协商入驻了网购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原本希望开网店能够赚钱弥补家庭开支,但没想到由于两人对于经营网店没有经验,没过多久网店生意亏损欠了十万块钱。年轻的小夫妻大手大脚花钱习惯了,再加上养育孩子花销不断增长,林女士和刘先生开始入不敷出。 掉入网贷的深渊无法自拔 两人在金钱的压力下开始了网贷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女士先后从××贷、××优品、××月付、×音、××白条、××花、××易、××借条、××卡、××花呗、××分期、××借等十几个平台进行借款,同时林女士还向亲人分别借款12万元、3.1万元、3万元等多笔借款。起初,这只是用来应对临时的金钱周转难题,但在一次次的还贷压力之下,他们发现贷款的数额越来越大,利息也越来越高。于是二人开始刷信用卡、借网贷用于偿还欠款,加上日常生活开销较大,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债务及利息越积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网络平台债务19万余元及他人欠款18万余元,刘先生为了给林女士偿还平台债务,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万元。网贷的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欠越多,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围也开始恶化。 高额债务到底由谁承担 林女士责怪刘先生在家庭财务上的管理不善,刘先生则觉得林女士过于挥霍浪费。渐渐地,他们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争吵和长时间冷战。 最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但在谁承担家庭债务的问题上争吵不休,谁也不愿意多承担债务,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28万元债务由林女士自己来承担。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万余元债务,实在是无力承担,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希望元甲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谈判,希望刘先生名下的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承担。 调解离婚 债务各自承担 元甲专案组开始指导林女士收集证据资料,准备应诉。在起初阶段,刘先生态度非常坚决,不接受庭前调解。 庭审过程中,元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无法证明这个债务属于林女士的个人债务,而且林女士这边的债务金额更高,需要分割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在元甲律师积极向法院争取调解下,最终迫使刘先生同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来承担。成功调解离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开心,表示“元甲律师为他们排忧解难,调解结果达到了心理预期,压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元甲律师真是个精英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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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怎么起诉? 拖欠工程款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搜集跟涉案工程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2、证据资料准备充分后,确定诉讼方案,包括被告的选择和诉讼请求的确定问题。在被告的选择问题上,可以选择合同相对方以及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发包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可能包括请求依法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以及诉讼或保全费用等,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3、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机构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换双方的证据,债务人就债权人的诉求作出应答。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此类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争议解决条款,则需要按照该条款预订的方式解决工程款纠纷。例如:约定了仲裁的,就应当提交仲裁解决。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的,就应当向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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