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的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三、合同没生效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一般合同是无效的话,但如果实现签订合同双方已经约定好无论合同是否生效,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的情况下,那么就需要支付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五险当月交当月生效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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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生效条件有哪些,代书遗嘱的生效条件有哪些要求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代书遗嘱的生效条件有哪些,代书遗嘱的生效条件有哪些要求
内容:(三)代书人必须按照申请人的意愿代为签字代理人完成代书遗嘱的书写后,还需要代为签字,只有申请人真实授权代书人代为签字,代书遗嘱才具备法律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代书遗嘱中分割财产的部分确实存在疑点,但由于代书人来证实其在书写过程中确实遵照申请人的意愿和遗嘱,因此认定该代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代书遗嘱的生效条件有哪些&rdquo,代理人必须经过申请人的委托才能书写代书遗嘱,并代为签字,三、代书遗嘱的生效条件(一)代书人与申请人之间必须存在代理关系代书遗嘱的核心是代理关系,必须要有代理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合法代理关系。
周春花律师2023.08.30899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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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怎样才能生效,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口头遗嘱怎样才能生效,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
内容: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那么口头遗嘱怎样才能生效,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任冰峰律师2023.08.03837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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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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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生效条件,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遗嘱生效条件,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内容: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于海明律师2023.08.03957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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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合同是否生效的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如何确定合同是否生效的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内容: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4、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邢颖律师2023.11.08708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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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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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何时生效 ,离婚协议书何时生效的依据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协议书何时生效 ,离婚协议书何时生效的依据
内容:离婚协议书经男女双方签名,并 办理离婚登记 后,即具 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自签订以后,长期有效,没有期限限制,4、离婚协议书经男女双方签名,并 办理离婚登记 后,即具 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自签订以后,长期有效,没有期限限制,2、法律分析:离婚协议书自签订以后是长期有效,没有期限限制,离婚协议书一经生效便将长期有效,没有期限限制,离婚协议书一经生效便将长期有效,没有期限限制,离婚协议书自签订以后,长期有效,没有期限限制。
龙珊律师2023.11.06671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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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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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生效的情形有哪些(债权转让平台有哪些)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转让后生效的情形有哪些(债权转让平台有哪些)
内容:因合同性质、双方当时约定权利、法律规定的某些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当事人在决定转让债权时,要确定债权满足可转让的条件,3.让与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的生效的条件包含哪些内容法律主观:债权转让的生效的条件包含有:当事人意思一致,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郭铭芝律师2024.01.03796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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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在哪些时候生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合同在哪些时候生效
内容:同时,自然人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成立的时间是1、法律分析:民间借贷合同自 借贷 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达成口头协议时成立,但借贷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合同已经生效,法律分析:确定借款合同生效时间的方法: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其他生效条件,例如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自借款合同依法成立时生效,同时,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翁玉素律师2023.11.03893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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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生效与无效有何区别,合同无效和未生效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未生效与无效有何区别,合同无效和未生效
内容:合同未生效与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都是指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它们的原因和法律后果是有所不同的。合同未生效和无效都是指合同无法具备法律效力,但它们的原因和法律后果是有所不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该注意遵守法律规定和约定,以避免出现这些问题。如果合同出现了未生效或无效的情况,双方需要及时协商并寻求法律建议,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孔孟廷律师2023.07.271048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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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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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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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怎样才能生效,口头遗嘱有效的4个条件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口头遗嘱怎样才能生效,口头遗嘱有效的4个条件
内容:法律规定口头遗嘱能生效的条件为:遗嘱人主体适格。即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不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王熙律师2023.08.09887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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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当月员工社保谁来缴纳?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职当月员工社保谁来缴纳?
内容:也就是说,像上述提到的职工离职后,当月马上入职新的单位,这个月的社保应当由原单位来缴纳,《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当月发放工资的就应当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即使在职时间未满全月,单位也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费,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须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林艳英律师2023.07.121003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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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伤保险一般是当月购买就当月生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经工伤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则能够享受伤残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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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必须交五险一金吗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必须交五险一金吗
内容:《 社会保险法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 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签了劳动合同必须交五险一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张芸律师2023.09.01154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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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合同一般是当月签当月就生效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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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字就生效吗,合同签约时间和生效时间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合同签字就生效吗,合同签约时间和生效时间
内容:3、合同签订日期和生效日期一般都是一个时间,就是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就是落款时间,合同签订日期和生效日期一般都是一个时间,就是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就是落款时间,故若是一般合同则以双方签字作为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2、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具体如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吗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具体如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冯清琴律师2023.12.04997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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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议只盖章没签字生效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三方协议只盖章没签字生效吗
内容:三方协议公司盖章,但我没有签字生效1、亲,您好,三方协议单位盖章没有签字也是可以生效的,三方协议单位盖章没有签字也是可以生效的,三方协议书,学生签字了,学校也签字盖章了,但是公司盖了章,但没有签字...协议以最后一个签名后生效,按照你的描述,你没签名协议是没有生效的,三方协议盖章和签字分开生效吗亲,您好,2、三方协议没有签字算违约吗 三方协议要三方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后才生效的,所以三方协议没有签名的,三方协议未生效,不构成违约。
杨一凡律师2023.12.05483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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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五险一金公司是否给缴纳,试用期五险一金不交违法吗
许瑞林律师
试用期五险一金公司是否给缴纳,试用期五险一金不交违法吗
内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员工应当享有五险一金待遇,但实际执行情况可能因公司和地区而异,4. 自行缴纳保险:如公司暂不为试用期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员工也可以自行选择缴纳相关保险,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二、试用期员工享有五险一金待遇的注意事项1. 咨询公司政策:在入职前或试用期开始时,应咨询雇主或人力资源部门,了解公司对于试用期员工五险一金待遇的具体政策和执行方式,本文将详细解析试用期员工是否享有五险一金待遇的情况,并提供相关的注意事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这一问题,2.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试用期员工在享受五险一金方面的待遇与正式员工基本一致,即应当纳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范围,3. 与雇主协商:如发现公司在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可与雇主进行沟通和协商,了解原因并寻求解决方案。
许瑞林律师2023.09.01328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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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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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吗?离婚协议签字了就生效了吗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吗?离婚协议签字了就生效了吗
内容:就像本案白女士和黄先生的假离婚是为了达成共同的目的而协商的一种手段,并未对双方造成欺诈胁迫,因此"假离婚"并不导致离婚协议的撤销,白女士和黄先生为夫妻关系,为了规避商品房限购政策二人通过"假离婚"的方式以白女士的名义购买第二套房屋,后双方简单拟定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约定双方名下的房屋和车辆均归黄先生所有并办理了相关财产的变更登记,白女士也没有其他可以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因此白女士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法院最终认定了离婚协议的效力,3、一旦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领到离婚证后,协议就发生法律效力,此时协议内容双方不得反悔,2、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离婚协议不生效,双方可以随时就协议内容反悔、修改,离婚协议签字了就生效了吗离婚协议仅签字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后,才生效,也就是说,领到离婚证后,离婚协议才发生法律效力。
龙珊律师2023.07.19449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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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邢颖 89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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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25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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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林艳英 116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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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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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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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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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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