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眼部几处受伤是否认定轻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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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轻伤二级法院会怎么判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轻伤二级法院会怎么判
内容:交通肇事逃逸是从重处罚的行为,不管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基本上认定逃逸就是主要责任以上,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有第三人受伤的,逃逸者不仅要承担所有的民事责任,可能还会面临刑事处罚,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轻伤二级法院会怎么判。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轻伤二级法院会怎么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1.12.07283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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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操作是否属于工伤_职工违规操作受伤是否属工伤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违规操作是否属于工伤_职工违规操作受伤是否属工伤
内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中因为操作不当遭受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保险,不因员工有过错影响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 2009年12月11日杨先生在工作中受伤双方因赔偿问题引发争议。本案中杨先生是在工作中受伤没有故意犯罪、醉酒等情形因此属于工伤。至于其受伤是否因违规操作所致不会改变其工伤认定。
黄东洁律师2022.05.082497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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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保险无合同个人申请工伤_没有合同在工厂上班受伤算不算工伤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无保险无合同个人申请工伤_没有合同在工厂上班受伤算不算工伤
内容:工作中受伤不一定就是工伤,要看具体的情况。而且是否构成工伤,需要申请做相应的认定,不是劳动者说了算也不是用人单位说了算的。
翁玉素律师2022.09.07499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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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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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租了2个月的房子,但我现在就住了没满一个月,搬走了,然后跟中介说了,现在中介算我违约,认为我提前搬走违约,要扣我的租金跟押金,如何维权,合同上确实有这条,但中介没有通知我他是否同意,直接认定我违约答律师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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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被车撞了轻伤怎么赔偿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孕妇被车撞了轻伤怎么赔偿
内容:3、孕妇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的部分,不区分责任,全部由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如果肇事车没有是上交强险,全部由肇事车车主或司机承担),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双方分担,孕妇被车撞了轻伤怎么赔偿当孕妇遭受车祸并受到轻伤时,赔偿的问题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可能的工作收入损失等,法律主观:孕妇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先由肇事车辆的交强险赔付,超出部分的赔偿,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孕妇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先由肇事车辆的交强险赔付,超出部分的赔偿,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孕妇被车撞了怎么赔偿1、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2、孕妇被车撞了轻伤赔偿如下:现场私了,根据情形而定,没有人员受伤,仅仅是小擦小碰,并且双方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根据市场报价要求赔偿。
翁玉素律师2023.09.25303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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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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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是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
许瑞林律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是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
内容:社保局要求汪某需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依据仅是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该申请表的“填表说明”中有一项规定即“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汪某提交的证人证言已证实汪某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理应属于“其他有效证明”。由于汪某的疏忽事故发生时未报警故在规定的时间未能提交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社保局遂以汪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综上笔者认为应撤销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社保局应对汪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立案受理。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是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1.28279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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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轻伤后逃逸是否构成犯罪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致人轻伤后逃逸是否构成犯罪
内容:致人轻伤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肇事逃逸,还需要结合具体的事故发生情况来认定,并不是所有的小擦挂发生都属于肇事逃逸的行为。那么交通肇事致人轻伤后逃逸是否构成犯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041067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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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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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职工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内容:职工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认定工伤一、案情简介某公司职工王某驾驶一无牌摩托车在下班回家途中与迎面驶来的一辆小型面包车相撞后受伤。劳动部门认定王某之伤不属于工伤。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理由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此案中,关键要看王某所受之伤是否属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况。本案中王某所受之伤同时受到以上两部条例的调整,交警部门已经认定王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那么职工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认定工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04156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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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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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写轻伤事实重伤怎么处理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认定书写轻伤事实重伤怎么处理
内容:交通事故认定书写轻伤事实重伤怎么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写轻伤事实重伤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两种办法1、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应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写轻伤事实重伤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1.28639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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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轻伤、轻微伤如何认定?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重伤、轻伤、轻微伤如何认定?
内容:由此可见,重伤、轻伤、轻伤的区别在于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因此往往会出现&ldquo,1.重伤、轻伤、轻伤的认定标准通过《人体伤害鉴定标准》明确规定了重伤、轻伤、轻伤的认定标准,将伤情细化为&ldquo,看似轻伤,实则重伤&rdquo,看似重伤,实则轻伤&rdquo,2、实际情况下重伤、轻伤、轻伤的区别【案例】刘、林是当地黑社会组织成员,2018年6月,刘、林和其他人(案件处理)在烧烤摊聚会,因为服务员钱不小心把隔壁桌子给了刘,导致刘最终收费200元,刘不愿意付钱和纠纷。
陈明月律师2023.06.13534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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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移开事故现场车辆导致责任无法认定乘车人是否应担责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私自移开事故现场车辆导致责任无法认定乘车人是否应担责
内容:私自移开事故现场车辆导致责任无法认定乘车人是否应担责司机王某驾驶货车与横过马路的9岁儿童田某发生碰撞,在王某送田某就医时,货车上的乘车人刘某为不阻塞交通对事故车辆进行了移位。乘车人是否应担责他人私自移开事故现场车辆是否应担责有意见认为,乘车人刘某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司机王某因送受伤者就医而没有及时移车,乘车人刘某只是基于不堵塞交通的目的移车,属于好意协助,不能因此要求一个好意施救的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刘某移动车辆并非王某的意愿,也是王某没有预见到的,同时乘车人刘某也没有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主观故意。那么私自移开事故现场车辆导致责任无法认定乘车人是否应担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04482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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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载同事出车祸受伤无违章行为是否要赔偿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好意搭载同事出车祸受伤无违章行为是否要赔偿
内容:2006年10月26日凌晨1时下班后,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送钱某回家,该车途经一交岔路口处,因摩托车突然爆胎致摩托车摔倒,造成钱某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车辆驾驶员及乘客均无违章行为,属交通意外,双方不承担责任。分歧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机动车驾驶员李某出于好意让钱某搭自己摩托车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当赔偿同乘人钱某的损失。第三种意见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系轮胎爆裂所致,属于意外事件,李某不存在违法行为,本案应适用公平原则。李某对钱某受伤造成损失应适当予以补偿。那么好意搭载同事出车祸受伤无违章行为是否要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041008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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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能不能工伤理赔具体需要相关部门认定,需要现做工伤认定,符合工伤条件一般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范围。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按照责任认定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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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情形_分居满一年是否可以认定感情破裂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情形_分居满一年是否可以认定感情破裂
内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一、分居满一年是否可以认定感情破裂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居满一年并不能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果夫妻分居满两年的,是属于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会准许离婚,因此,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俩感情出现问题,因为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2、分居时必须是连续的并已满两年夫妻俩分居满两年的时间计算,是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
张旭律师2022.05.185879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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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避车辆受伤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躲避车辆受伤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吗
内容:躲避车辆受伤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吗根据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为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该构成要素包括车辆、道路、过错或意外、造成了损害后果。认定是否构成交通事故应从上述4个要素判断而不能以车辆发生碰撞或者车辆与人身体直接接触为前提。但车辆合法行驶是非机动车、行人自身的问题造成摔倒受伤的不能按交通事故认定责任自负。那么躲避车辆受伤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1.27222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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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男友醉驾兜风双双受伤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分担呢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放任男友醉驾兜风双双受伤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分担呢
内容:经交警部门认定张震酒后超速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造成追尾相撞应负事故全部过错责任乘车人朱莉及卡车驾驶人无责任。因张震及其家人对受伤后的朱莉不管不问致使矛盾激化朱莉将张震告上法庭要求张震赔偿其全部医疗费等共计8400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震虽在交通事故中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过错责任但该责任认定只是交通事故本身发生的过错责任认定并不能相当然地成为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依据。原告朱莉明知张震酒后驾车而放任其驾车兜风其应对自己的受伤也应负一定过错责任故朱莉要求张震负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那么放任男友醉驾兜风双双受伤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分担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1.26696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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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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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51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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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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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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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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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上人员受伤的赔偿责任: 1、车辆驾驶员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车辆驾驶员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驾驶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车辆所有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车辆所有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被盗、被抢、被骗等情况下。 3、第三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第三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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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形录音证据副本视为原件 实践中对于电子数据是否可视为原件的电子复本,可依据以下情形进行考察: (1)可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的输出物或显示物;(2)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复本;(3)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原始性异议的电子复本;(4)经公证机关有效公证、不利方当事人提供不出反证推翻的电子复本;(5)附加了可靠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保障程序保障的电子复本;(6)满足法律另行规定或当事人专门约定的其他标准的电子复本。 针对录音证据而言,以上所列第(3)、第(4)、第(5)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更为常见,下面的这两则案例,即是录音副本因经公证机关公证而被法院认定视为原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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