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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师 2022-07-05 257 人收看
本院依法组成会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北省某某市建筑劳务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查一某某、王晓钟,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吴晓晴、郭春元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会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北省某某市建筑劳务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查一某某、王晓钟,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吴晓晴、郭春元到庭参加诉讼,一九九六年二月,湖北省某某市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劳务公司)以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欠其劳务费未给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给付所欠劳务费,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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