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左转车静止状态被直行撞责任 #

被浏览:495

李孟阳律师 2022-07-05 495 人收看
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或有关规定期限的,应当由拖延结算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追究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1、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报告后不在约定时间审核或不提出异议视为认可的,按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结算工程款,由此,发包人认为结算未完成可以不付工程款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或支付欠款利息的义务,施工企业也因为合同未明确审核期限对发包人拖延结算的行为而感无奈,有的中介或审计也会认为审核无时限的规定而对结算工作的效率缺乏足够的重视,其实,这是一种认识的误区,因为合同通用条款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结算审核的期限,合同及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通用条款的规定或者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工程结算期限的规定确定结算期,并根据迟延结算的具体情况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二、对在约定或规定时间内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审核的,可不作违约处理,但鉴于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已投入使用,甲方应承担规定结算时间届满后占有使用工程欠款的利息,当前,因结算期拖延过长而造成大量工程款的拖欠已成建筑行业的一个通病,析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双方合同只约定结算审核后多长时间内付款,却对结算审核的期限未作明确约定为其原因之一,根据施工合同和建筑行业的惯例,工程结算的程序通常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发包人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确定后再支付工程款项。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李孟阳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69280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