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第一次开庭会判决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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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2022-07-05 788 人收看
本案原告否认收据为其所写,仅在形式上否认了其证明力,造成该收据是由原告出具的还是伪造的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即证据来源不明确,而证据来源属于证据三性之一,其证明责任应由提供证据方承担,故本案应由被告对其提供的收款收据的真实性继续进行举证,以排除证据的瑕疵,获取证据的证明力,而不应由原告对该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为证明其另外偿还了原告5000元借款,举出了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原告对该收据进行了否认,该证据是由原告出具的还是伪造的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则该证据的证明力还应由提供证据方即被告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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