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起诉的人已经是被执行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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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师 2022-06-27 179 人收看
该院认为:蒋筱敏申请承认的新西兰国克赖斯特彻奇地区法庭的解除其与陈兰的婚约关系的第1219号决议书,内容与我国法律不相抵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1994年5月2日,蒋筱敏持新西兰国克赖斯特彻奇地区法庭的上述第1219号离婚判决书、该法庭的诉讼通知书和陈兰的离婚起诉状副本的英文本和中文译本,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书的效力,1992年10月14日,新西兰国克赖斯特彻奇地区法庭依据陈兰的诉讼请求和新西兰国1980年家庭诉讼条例第39条,作出第1219号决议书,决议解除蒋筱敏与陈兰于1985年10月2日在中国西安市达成的婚约,1992年9月9日,陈兰向新西兰国克赖斯特彻奇地区法庭起诉,要求与在中国境内的蒋筱敏离婚,并放弃对在蒋筱敏处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要求,该法庭将陈兰的离婚起诉状副本通过陈兰之父转送给蒋筱敏,并同时附上诉讼通知书,告知蒋筱敏对陈兰的离婚起诉应提出答辩并通知本法庭,同时应向陈兰提交答辩状副本,「评析」本件是中国公民申请承认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关系(条约关系)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效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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