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交通事故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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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例内容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在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例内容
内容:后来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侯某起诉到尉氏县人民法院,要求姬某承担医疗费54284元,误工费700元,护理费1400元,营养费350元,残疾补助费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朱-军律师接受指派后,到尉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了解事故经过,并到医院了解侯某的治疗情况和医疗费用,在作好充分准备后参加了尉氏县人民法院的庭审。针对原告方提供的许多费用单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进行了一一质证,对不合理费用明确予以反驳。对于本案处理结果,姬某表示满意,对律师的工作表示充分认可。那么在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例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03163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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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陈宗琼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内容: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周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因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无法协商一致,受害人张某某的亲属委托本所律师对肇事车辆司机周某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那么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04745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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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赔偿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赔偿
内容:社旗县公安局对豫R×,社旗县公安局对曹某某驾驶的豫R×,号轻型厢式货车和孙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分别进行安全性能鉴定,并于2021年5月31日分别出具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告知书,鉴定意见分别为:豫R×,号轻型厢式货车事发时的瞬时速度进行了车速鉴定,于2021年6月5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告知书,鉴定意见为:豫R×,案例分析:2021年5月13日6时40分许,被告曹某某驾驶豫R×。
孔孟廷律师2024.03.01363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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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例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例
内容:合同签定后,老王交付了各项保险费共计5485.71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农用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后经法院调解,老王赔付农用车司机各种费用450000元。事后,老王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今年7月,老王一张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老王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失,某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那么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03722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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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2021年最新整理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2021年最新整理
内容: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2021年最新整理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明传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的通知明确授权各地可以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即地部分地区实行同命同价均已城镇标准核算赔偿。具体可查看本专题地区的详细赔偿标准。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那么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2021年最新整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9567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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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追加夫妻共同责任人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追加夫妻共同责任人
内容:在申请追加夫妻共同责任人时,受害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并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二、交通事故追加夫妻共同责任人的案例分析李某与王某于 2021 年 10 月结婚,婚后李某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 20 万元用于购买汽车,并将该车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在该案例中,李某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 20 万元用于购买汽车,并将该车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
赵金保律师2023.11.08660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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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如何有效进行交通事故私了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案例分析如何有效进行交通事故私了
内容:下面小编为您提供一个案例分析,让交通事故私了案例告诉“私了”的相关问题。事发后,双方达成私了协议,并签订了“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龙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负全责,赔偿张女士车辆修理费2100元。根据新的交通法规,一些小事故可以不经过公安交管机关处理,“私了”已经合法化。那么案例分析如何有效进行交通事故私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03583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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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生效后不得案例分析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生效后不得案例分析
内容: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后,虽未报警由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但原告在治疗期间,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原、被告及周荣三方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协议明确了对于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由周荣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三方均在协议上签名确认。该协议确定的事故责任及赔偿内容,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那么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生效后不得案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2.03443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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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人发生交通事故向谁索赔(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乘车人发生交通事故向谁索赔(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内容:乘车人发生交通事故向谁索赔乘车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有两种途径要求赔偿。因此乘车者可以根据自己与承运人形成的合同关系提起违约之诉。因此身体受到伤害的乘车者可以选择任何方要求赔偿但是不能同时提起这两种诉讼。那么乘车人发生交通事故向谁索赔(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101008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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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21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内容:2021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部分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公安交警机关及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程序尤其是遭受财产和人身损害较重的受害方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对策维护自己的权益()交通事故案件发生后应主动配合公安交警机关及时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当事人责任。那么2021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09543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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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交通事故赔偿分不分城镇和农村户口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1年交通事故赔偿分不分城镇和农村户口
内容:2021年交通事故赔偿分不分城镇和农村户口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的通知目前已有多个省市试点同命同价规定。即日起福建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进行计算。那么2021年交通事故赔偿分不分城镇和农村户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10675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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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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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川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1年川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2021年川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号规定川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后2019年4月30日之前采用下列最新数据计算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到第10级每级相差10。营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那么2021年川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10366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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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处理程序案例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发生交通事故后处理程序案例
内容: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该如何处理 立即停车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立即停车。及时报案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打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值勤交警报案,在警察来到之前不能离开事故现场,不允许隐匿不报。做好防火防爆措施 事故当事人还应做好防火防爆措施。协助现场调查取证 在交通警察勘查现场和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必须如实向交警部门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处理程序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03123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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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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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认定案例详解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的认定案例详解
内容:事发后,由双方当事人的父亲自行协商并签订了赔偿协议,而未向交警部门报案;但被告黄某的父亲支付部分费用后,拒绝再付而酿成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所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认定本案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应属交通事故,并依据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法官点评 本案之所以被认定为交通事故,主要是因为本案的发生与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但是,按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五)规定:“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那么交通事故的认定案例详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04788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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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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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内容: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唐某承担次要责任,田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因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无法协商一致,受害人田某某的亲属委托本所律师对肇事车辆司机唐某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相关法律知识: 道路交通事故案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那么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04197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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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成功和解案例!2023年6月,北京大兴电动车与轿车相撞,对方全责。元甲律师仅用2个月快速与保险公司谈和解,帮助伤者拿到赔偿款合计30余万元!
元甲交通律师 222评论 -
交通事故成功和解案例!2023年6月,北京大兴电动车与轿车相撞,对方全责。元甲律师仅用2个月快速与保险公司谈和解,帮助伤者拿到赔偿款合计30余万元!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615评论 -
【交通事故快速和解,获得当事人赠送锦旗】 2021年8月,北京交通事故中伤者无责,元甲专案组站在维护当事人权益角度,策划了诉讼方案,帮助当事人拿到赔偿款近20万元。常常帮助,总是安慰,在您最需要的时刻用我千方百计,解您千愁万绪!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56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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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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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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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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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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