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辆损失鉴定费谁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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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里的事故车辆鉴定,所指的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对车辆进行的综合性鉴定,用以确定赔偿费用,那鉴定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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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车辆减值损失由谁来承担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中的车辆减值损失由谁来承担
内容:交通事故中的车辆减值损失由谁来承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车辆减值损失的赔偿尚无明文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交通事故中的车辆减值损失由谁来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1.27182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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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停放车辆无故被撞,谁来承担责任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路边停放车辆无故被撞,谁来承担责任
内容:事后,李某一纸诉状将骆某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请求法院判决赔偿54万余元。最终法院认为,李某的医疗费和其他损失共计130多万元,因骆某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骆某的保险公司赔偿42万元,骆某赔偿约6.6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那么路边停放车辆无故被撞,谁来承担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4805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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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为什么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内容: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此外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上高速等情形保险公司也会拒绝赔付。精神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范畴保险公司缺乏针对精神损害的定损标准。车险条款会有明确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赔偿视为免除责任。保险公司在事故车辆送往修理前都会派专人前往勘查定损确定修理价格。因此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如果车辆被车厢内或车顶装载的物品击伤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那么为什么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1.29109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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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评估鉴定费由谁承担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中评估鉴定费由谁承担
内容:交通事故中评估鉴定费由谁承担应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外承担。首先,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也因该约定与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相抵触,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而无效。那么交通事故中评估鉴定费由谁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04306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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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乘客死亡谁承担
陈宗琼律师
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乘客死亡谁承担
内容: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乘客死亡谁承担 一般是客车公司赔偿,不过都是购买了保险的,如果说当事人存在重大过错的当事人也可以承担一部分责任,这个当事人包括驾驶员和乘客及其和事故有关的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的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对于标的车及标的车上人,标的车驾驶员的赔偿由车损险,车上人员和驾驶员座位险进行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同等责任。那么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乘客死亡谁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04498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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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内容: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第三者责任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机动车保险条款》将机动车辆保险分为两种: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从性质上讲,车辆损失险属于典型的交通工具保险,而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二者有较大区别。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与车辆损失险不同,它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那么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04123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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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伤残鉴定费由谁承担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不构成伤残鉴定费由谁承担
内容:如果经过鉴定最终没能评上等级这毕竟不是申请鉴定者故意为之的还是要由事故责任方来承担。事故责任方有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不过作为申请鉴定的一方可能要先行垫付。鉴定费的承担到后期要求赔偿的时候一并提出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责任、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定由谁承担。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姚平律师2022.03.031062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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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损失责任险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机动车辆损失责任险
内容: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车辆损失险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那么机动车辆损失责任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2.0476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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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车辆停驶损失险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叫车辆停驶损失险
内容:车辆驾驶损失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车辆停驶损失险是指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停驶损失险的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但此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一般为60天。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车辆停驶损失险的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问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或修复时间的损失。那么什么叫车辆停驶损失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04102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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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的减值损失可赔偿吗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车辆的减值损失可赔偿吗
内容:车辆的减值损失可赔偿吗《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车辆碰撞和修复后,确实存在价值减损的问题。车辆减值,对受害车主而言,显然构成财产损失的不利益。车辆减值损失额的确定目前,我国对车辆减值损失的评估,一般由各地价格认证中心或者价格评估事务所来做。这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肇事司机及新车主能够承担赔偿责任的,尚没有大问题,一旦这些人无力承担巨额赔偿的时候,就会涉及原车主。卖车不过户莫明其妙惹出一场索赔诉讼,张先生就遇到了类似的问题。那么车辆的减值损失可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04224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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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费由谁承担?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鉴定费由谁承担?
内容:如果进入诉讼程序,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预先承担。审理完毕后,一般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精神疾病的鉴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第五十条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第二十一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张嘉娱律师2021.12.30175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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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所购车辆发生事故出卖方是否应承担责任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分期付款所购车辆发生事故出卖方是否应承担责任
内容:分期付款所购车辆发生事故出卖方是否应承担责任不用。在通常情况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法律对此作出了特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明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分期付款所购车辆发生事故出卖方是否应承担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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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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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由谁承担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由谁承担
内容: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一般由保险人承担。如车辆还需做车损作价,须在接到委托书后72小时内出具鉴定结论和报告后,当事人到事故鉴定中心交费,办案民警到鉴定大厅技术科民警领取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对肇事逃逸案件,要进行鉴定的,大队领导审批后费用后期处理。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那么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由谁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1.12.03348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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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和行人非故意是否应赔偿肇事机动车辆损失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非机动车和行人非故意是否应赔偿肇事机动车辆损失
内容:非机动车和行人非故意是否应赔偿肇事机动车辆损失案例简介:非机动车和行人非故意造成交通事故2012年,喻某驾车与骑自行车的金某相撞致金某一级伤残,交警认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保险公司另赔偿喻某车辆损失10万余元后,以金某应承担其中35%责任向金某行使代位追偿权。如按责任比例承担损失,则可能导致行人所获人身损害赔偿抵不上机动车车辆损失后果。本案中,金某并不存在故意,无需对肇事机动车进行赔偿。那么非机动车和行人非故意是否应赔偿肇事机动车辆损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04502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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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
内容:对于鉴定费,赔偿时需要保存鉴定费的票据,同时还应当与鉴定结论进行对照。 在《行政强制法》出台以前,对交通事故扣押车辆的停车费和技术鉴定费并无明确规定应由谁来承担,因此驾驶人去停车场取车支付高昂停车费和技术鉴定费似乎成了惯例。而《行政强制法》出台以后,驾驶人可以理直气壮地不再支付停车费和技术鉴定费。可见,在此期间,交警部门为了查明事故起因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但是由此发生的鉴定费、车辆保管费用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那么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04258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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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办案结果特别满意,赠送两面感谢锦旗!交通事故纠纷快速解决,获得赔偿款33万余元,同时法院支持了鉴定费由对方承担!
元甲交通律师 473评论 -
全部工程款已经执行到位,静等发款,工程款,鉴定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这样的结果是不是你想要的。
张嘉娱 720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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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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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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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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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怎样赔偿 1、主责方需负担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主责方需要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责方的赔偿责任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损失:包括车辆受损、财产物品受损等。 (2)人身损害:包括医疗垫付、工资损失、死亡赔偿金等。 (3)精神抚慰金:包括事故过程中的精神折磨、人身受辱等。 2、次责方的赔偿责任 次责方需要对主责方造成的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主责方也在肇事中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次责方根据过错大小对主责方的部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赔偿定额的界定 交通事故赔偿的定额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决定了赔偿数额的大小。法律法规规定,轻微交通事故,按照双方车辆所受损失精神赔偿费、医药费、误工费等进行赔偿,不设定法定定额。一般事故的责任比较明确,不需要法院来裁决,则当事人协商好赔偿金额,由责任方实际赔付。如当事人协商不一致,事故属于涉及案件的,需要由法院出具相应的判决,按照判决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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