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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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什么条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一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达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二在我国民事立法确认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两大类。②公证就是由公证机关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审查并加以证明的方式。公证的作用仅仅是证明民事法律行为上真实的和合法的。当发生争议时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最强的证据力当事人不得以其他形式的证据否认公证的效力。那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1440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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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内容:依《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使撤销权要求以受让人知情为要件.这可解释为合同法上承认了这一要件.因为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损害其固有利益,于是法律应首先保护受危害的债权人的利益.在有偿行为中,债务人的恶意,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受益人的恶意,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如果仅有债务人的恶意而受益人为善意时,不得撤销他们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那么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7596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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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要件包括哪些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生效要件包括哪些
内容:合同生效要件包括哪些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意识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致的但是有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合同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合同生效要件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10519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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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那么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10978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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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内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但配偶一方有虐待遗弃恶意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除外。离婚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是否提出离婚诉讼是婚姻当事人的自主行为本人的离婚意思表示是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那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2466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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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收养行为不具法律效力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样的收养行为不具法律效力
内容: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所有民事行为均必须首先同时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否则,从事的收养行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收养行为是当事人之间设定亲属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利益和义务不能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就不能赋予其法律效力。违反收养法的收养行为,是指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原则、实质要件和程序的行为。那么什么样的收养行为不具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1.23280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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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内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客观要件是什么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本案中,孙某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因其主观上对刘某坠地身亡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但如果因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使受害者因得不到抢救而重伤甚至死亡,那么案件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肇事逃逸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正因为如此,我们需要正确地区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客观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4172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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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内容:债权让与是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主要是让与人应将让与的债权移转于受让人,因此,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让与的一个必备条件。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此外债权人占有的债权担保物,也应全部移交受让的占有。那么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7461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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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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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内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在交通肇事罪认定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才能认定构成逃逸:(一)发主了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它是指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但并不要求必须是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才能构成。(二)主观上明知或者可能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主观上为过失,但逃逸行为主观上是故意。因其离开事故现场造成伤者死亡的,也只能依基本犯罪构成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如果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后逃走或在等待有夫机关处理时逃走也是属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应认定构成逃逸。那么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4602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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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内容:在交通肇事罪认定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才能认定构成逃逸发主了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它是指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但并不要求必须是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才能构成。依据解释第2条第2款第项之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但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如果存在逃逸行为的仍然可以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离开事故现场造成伤者死亡的也只能依基本犯罪构成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那么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1.26380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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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如何能够减轻行为人的罪行并从轻处罚?交通肇事罪的结果要件如何把握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后如何能够减轻行为人的罪行并从轻处罚?交通肇事罪的结果要件如何把握
内容:交通肇事后如何能够减轻行为人的罪行并从轻处罚1、在交通肇事处理期间,应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主动赔偿受害人及其亲属民事上的损失,这样也可能降低自己的刑责。除了以上两个因素外,有时还要考虑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程度、主观恶性程度以及是否逃逸等情节。另外注意一点,作为交通肇事结果的财产损失,是指“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直接损失”不包括肇事者本人的财产损失。那么交通肇事后如何能够减轻行为人的罪行并从轻处罚?交通肇事罪的结果要件如何把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04518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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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
许瑞林律师
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
内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在交通肇事罪认定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才能认定构成逃逸发主了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它是指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据解释第2条第2款第项之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但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如果存在逃逸行为的仍然可以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虽然在交通活动中致人伤亡但其主观上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自然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说法因此不能认定构成逃逸。因其离开事故现场造成伤者死亡的也只能依基本犯罪构成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那么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1.261046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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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内容: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即明知是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1.19523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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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有效要件怎么认定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效力的有效要件怎么认定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纠纷律师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那么合同效力的有效要件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3.02388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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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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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有哪些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有哪些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侵权行为的发生。应将赌博吸毒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还要求被侵权的夫妻一方须无过错。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财产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损失。4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夫妻之间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有哪些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共规定了四种离婚赔偿情形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1.31104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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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5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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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条件: (1)行为必须齐备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基础条件。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实践中,行为人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包括但不限定于事故现场),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逃逸法律追究之主观目的。 (3)客观上有逃离的行为,且逃离行为可能影响到对被害人的救助、导致事故损失的扩大、妨害民警对事故的查处。如果行为人的“逃离”没有影响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之法定义务的履行,则不应认定其“逃离”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从而不应承担交通肇事罪加重之刑罚。
大律云律师团 50评论 -
【🚩关于遗嘱,你需要知道的事情】 🍀第一,遗嘱的效力,是指设立遗嘱后,遗嘱实际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一份遗嘱要生效,必须满足 4 个要件,分别是:遗嘱人具备遗嘱能力,遗嘱出于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合法,以及遗嘱符合形式要件。 🍀第三,一个人立有数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但内容相互冲突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无效的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宋官骐|元甲律所 437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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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宋官骐|元甲律所 523评论 -
🚩遗嘱人立了多份遗嘱,最后应该以哪份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普法讲堂 立遗嘱之后感到后悔了,可以将遗嘱全部撤回,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也可以只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变更,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还可以立一份新的遗嘱,使旧的遗嘱自动失效。立有数份遗嘱,均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内容为准。《民法典》取消了之前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的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具有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同等的法律效力。
大律云律师团 407评论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王熙 804评论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郭铭芝 569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