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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7-05 944 人收看
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 时间:2006年10月24日9时40分 地点:临江市蚂蚁河乡大顶子村一社处天气:阴 当事方基本情况: 孙*男40岁住江源县石人镇林子头村驾驶吉林F10295号农用运输车 苏丁氏女86岁住临江市蚂蚁河乡大顶子村一社行人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上述时间、地点,孙-莲驾驶吉林F10295号农用运输车在村内道路上倒车时,将苏丁氏撞倒致死,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孙-莲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一)项的规定,孙-莲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获取相关帮助请咨询秦皇岛交通事故律师,苏丁氏无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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