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评残必须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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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瑞林律师 2022-07-05 503 人收看
法官和主持调解的交警经过5个多小时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由梅宏光一次性赔偿给郭林余、杨贵兰的家属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2008.26元,定于2011年8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双方损坏的车辆自行维修,龙陵县公安交警部门在调解时,启动了交通事故诉调对接机制,龙陵县公安交警部门在调解时,启动了交通事故诉调对接机制,事故发生后,龙陵县公安交警部门对郭林余和梅宏光都进行了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郭林余为饮酒后驾车、梅宏光为醉酒驾车,并且根据现场勘查情况,交警部门认定郭林余负主要责任,梅宏光负次要责任,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与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共同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与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共同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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