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交警无法定责法院如何判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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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固定现场致使责任无法划分,且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推定双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没有固定事故现场,致使事故责任无法划分,双方都存在过错,在双方都没有证据证实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应推定双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因一方逃逸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应按照机动车有责任的标准由交强险赔偿;超过交强险范围的,再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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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提出交通事故赔偿调解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时候提出交通事故赔偿调解
内容:什么时候提出交通事故赔偿调解针对交通事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交管部门提醒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诉讼权使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证。该规定实施后有些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过高经济赔偿要求交管部门调解难达成协议还有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认定下达10个工作日内忽视交警告知申请调解期限因忙于看病等原因错过申请调解时限此外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管部门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交管部门难以进行调解。由于以上这些原因造成目前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案呈上升趋势。那么什么时候提出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10705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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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 1、您可以协商谈判,让律师退回费用,重新委托律师,帮您解决纠纷。 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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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现场被破坏,交警无法认定,如何确定事故双方责任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事发现场被破坏,交警无法认定,如何确定事故双方责任
内容:案情简介事发现场被破坏交警无法认定邱某驾驶机动车(已投保)与骑摩托车的刘某相撞刘某被撞倒在地邱某送刘某赴医院治疗没有固定事故现场致使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刘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刘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邱某赔偿损失。由于事故现场已不存在事发路段无其他目击者且无监控录像因此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院审理推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因邱某是送刘某赴医院治疗没有固定事故现场致使事故责任无法划分双方都存在过错在双方都没有证据证实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推定双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那么事发现场被破坏,交警无法认定,如何确定事故双方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1.29198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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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交警会管赔偿。交警部门在进行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后,会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里面对双方需要赔偿的比例进行划分,双方的赔偿问题也就有了依据。如果发生了比较轻微的交通事故后也是可以由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然后直接通过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即可,如果说对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有异议也是可以提起上诉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已经为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及时书面告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交通肇事逃逸驾驶人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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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赔偿纠纷的方法有哪些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处理赔偿纠纷的方法有哪些
内容:交通事故处理赔偿纠纷的方法有哪些般解决交通事故的方式有种即和解、调解、诉讼。()和解是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双方在没有第人参加的情况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互相体谅分清是非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纠纷。()调解公安交通行政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是实质是种行政调解。交警部门的调解只有在双方同时同意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即不存在强制力。如果肇事方不同意调解调解程序是无法开始的。并且如果没有经专业的详细计算赔偿费用可能也会计算有误。()诉讼在肇事方不肯赔付赔偿金并不愿意配合调解时受害方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交通事故处理赔偿纠纷的方法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10497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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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交警无法认定责任法院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双方的过错行为进行判断,如双方都有过错死亡,可以适用公平原则,推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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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在调解不妥交警怎么处理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在调解不妥交警怎么处理
内容:交通肇事在调解不妥交警怎么处理无法通过公安机关调解来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双方起了纠纷的话,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就是请求交警来进行调节。交警是有义务对于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的,如果当事人在调解之后依然没有达成协议,或者是调解书虽然生效了,但是在之后却不履行的话,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需要再找交警进行调解了。那么交通肇事在调解不妥交警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04174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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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各方当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赔偿达成一致协议的,既可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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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判定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判定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
内容: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中方存在过错或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可以适当减少另方的赔偿责任或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那么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判定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10298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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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交通肇事赔偿无法执行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为何交通肇事赔偿无法执行
内容:阳女士可以要求法院对该车进行查封拍卖,以实现阳女士应当获得的赔偿。假如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向申请执行人签发一个债权凭证。假如阳女士以为交警部分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有欺骗的行为,可向有关部分反映。预备拘留收禁该肇事车辆执行原生效判决,阳桃贞为此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为何交通肇事赔偿无法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1.12.07967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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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怎样赔偿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怎样赔偿
内容:交管部门出具的承担事故责任的责任认定书,其效力在法庭上也是待定的,和其他证据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而且事故责任并非等同于赔偿责任,只是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事故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而已,所以就算在事故认定中并未划分各方责任,也不影响受害人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益,法院会结合整个案件的证据和相关的事实进行审判,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在事故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是可以判定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的,因此小王可以客观的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那么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怎样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4709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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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认定无责亦要赔偿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警认定无责亦要赔偿
内容:交警认定无责也需要进行赔偿 案情介绍: 7月28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交警认定各方均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宣判,判决认定被告李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的70%,计27769.87元。2005年6月9日上午8时30分许,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因左前轮轮胎炸破,致使方向失控,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由高某驾驶的无牌电瓶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对本起事故的认定是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原告高某无牌无证驾驶,亦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李某的民事责任。那么交警认定无责亦要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0495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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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父亲交通事故无力赔偿法院不会要户口本上的子女赔。父亲无力赔偿,子女没有替父亲赔偿的法定责任。我国法律没有父债子还这种规定的。父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子女没有代其赔偿的法律义务,但子女自愿代为赔偿的,法律也会予以准许。交通意外事故应有肇事者承担责任,若有保险,则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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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指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指南
内容: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报警,由交警处理事故现场,确定双方责任并下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是认定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证据。即使法院立案了,也很可能因受害人无法证明自己受伤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进而产生无法认定对方责任,无法获得赔偿。那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指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4502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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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交警出具的事故赔偿调解书效力认定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中交警出具的事故赔偿调解书效力认定
内容: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损害赔偿调解应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赔偿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更易于各方当事人接受,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对顺利。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民法典中交警出具的事故赔偿调解书效力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4740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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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法院怎么判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法院怎么判
内容: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法院怎么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原则的规定而对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没有进步进行规定如何分配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事实不清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任何方均可举证对方存在过错。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以公平责任分配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是较为合理的选择。虽然该事故车辆驾驶员的责任无法认定根据公平责任原则事故驾驶员双方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各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合情合理的。那么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法院怎么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10464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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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赔偿无法执行该如何处理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赔偿无法执行该如何处理
内容:案发后等交警赶到现场时死者已送医院。但在调解过程中对于赡养费一项肇事司机不予认可双方调解不下达不成协议交警大队向双方出具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阳桃贞为此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对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那么交通肇事赔偿无法执行该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1.27729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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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运损失法院怎么判,车辆停运损失赔偿标准及依据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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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运损失法院怎么判,车辆停运损失赔偿标准及依据
内容: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赔偿标准:营运车辆停运费赔偿标准是根据这辆车的停运损失来进行赔偿的,也就是受害人被损的车辆,如果是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是旅客运输的经营活动,在出现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期间造成的误工损失,需要责任方来赔偿,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在车辆修复期间,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主要依据为民法典中的关于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3、法律分析:因交通事故导致营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的,双方应当根据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对方损失,营运车辆应当根据停运减少的收入请求赔偿损失,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或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崔玉君律师
2023.12.25492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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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撞死人交警怎么定责
陈宗琼律师
交通事故撞死人交警怎么定责
内容:出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任何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则对任何方当事人均不认定其负交通事故责任。对于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必须严格加以限制。只有当确实不能确认任何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才能不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公安机关在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对当求人应负何种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行为。那么交通事故撞死人交警怎么定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9488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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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遭破坏如何认定赔偿责任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事故现场遭破坏如何认定赔偿责任
内容:事故现场遭破坏怎样认定赔偿责任2名骑车人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当时两人都想着赶紧去医院检查,没有及时报警。等他们想到报警时,事故现场早被破坏了,交警无法对事故进行认定。余姚法院昨天给出了一个方法,一审判决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三七分,骑电动自行车一方的责任分配比例高于骑自行车一方。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朱某承担郭某的70%损失,赔款4万余元。考虑到事故中郭某受伤较重而朱某受伤相对较轻,朱某及时报警、妥善保护现场的责任也应大于郭某。综合这两点,法院认定朱某对事故造成的郭某损害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那么事故现场遭破坏如何认定赔偿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04207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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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4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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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婚内男方在情人节给第三人转账520,5.2,1314,在其它时期买女性内裤,女士化妆品。我们主张男方出轨,男方否认,法院认定男方存在婚内过错,赔偿女方2万元精神损失费。如果你和你身边的朋友也遇见过相似的情况,可以咨询我,给到你专业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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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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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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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院内,50多岁的赵女士和儿子、儿媳、孙子一家人晚饭后悠闲散步。 赵女士在踩到一个看起来外观完好的井盖时,不料井盖竟然发生了180度翻转,致使赵女士坠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赵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队求助,将赵女士从深井中解救出来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坠落深井造成赵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胫骨平台骨折、踝关节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 出院之后,赵女士及家属多次找物业公司沟通赔偿款的事情,但是物业公司认为“赵女士要的赔偿款过高,而且物业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28万元”,不同意对赵女士进行合理赔偿。 委托专业人员才能安心休养 赵女士的家人对于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的态度非常气愤,但是也无计可施。一家人为了赔偿的事情急得焦头烂额,导致赵女士无法安心养伤,子女也无法安心工作。 经过一家人商量后,一致决定委托律师来办理,这样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赔偿款,伤者及家人也能节约时间,各自安好。 经过充分的咨询沟通,在2022年9月2日,赵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拿到应得的赔偿。 元甲律所专案组研究案情,积极指导赵女士准备录音、现场照片、医疗费用票据等各类证据材料,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合理赔偿。 03物业公司担责 获得满意赔偿 为了避免物业公司对赵女士伤残情况不认可,元甲律师为赵女士申请了诉中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 经鉴定赵女士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25%;建议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逃避自身责任,辩称“赵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责任的承担问题。 针对责任问题,元甲律师专业解析,并具体分析事故发生过程: 事故发生时,虽然未天黑,但涉案井盖位于小区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观完好,看不出任何异样,也没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标识,任何人经过井盖都无法知悉井盖损害的情况,无法对此作出判断并采取措施,故赵女士作为小区居民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进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盖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货车碾压损坏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赵女士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理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十分认可元甲律师的庭审意见,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赵女士不承担责任,由物业公司除已垫付的医疗费28万元,另外赔偿赵女士52万余元。 赵女士以及家人对赔偿金额表示非常满意!历经一年的时间,元甲专案组温暖陪伴当事人及家人度过了每一个艰难的时刻,常常帮助、总是安慰,终于圆满解决了他们的难题! 律师点评 只有委托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专业的分析,才能制定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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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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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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