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2021道路交通赔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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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自2014年5月1日开始执行)
陈宗琼律师
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自2014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内容: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医疗费1、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那么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自2014年5月1日开始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1.27706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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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13-2014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2013-2014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内容:2013年4月23日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联合发布了2013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此标准自2013年5月1日开始执行。本标准适用期间为2013年5月1日—2014年4月30日。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那么湖北省2013-2014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1.27466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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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七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湖北武汉七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内容: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湖北武汉七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1.08505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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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许瑞林律师
2013年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内容:死亡赔偿金是多少?根据2013年元月公布的《湖北省政府工作报告2013年》的数字,2013年湖北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数据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52元。相关法律常识:2013年4月23日,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联合发布了2013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此标准自2013年5月1日开始执行。那么2013年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04471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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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北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22年湖北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31日二、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和计算公式1、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那么2022年湖北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031203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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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道路交通赔偿标准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新疆道路交通赔偿标准
内容:标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在我国不同的地区关于这方面的赔偿标准规定的内容都是不一样的。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关于新疆道路交通赔偿标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那么新疆道路交通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1.17551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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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及金额(以湖北省宜昌市为例)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及金额(以湖北省宜昌市为例)
内容: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75周岁以上为5年]2015年宜昌市死亡赔偿金:458120元(即22906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那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及金额(以湖北省宜昌市为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3202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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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道路交通赔偿标准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广东道路交通赔偿标准
内容:(三)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关于广东道路交通赔偿标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十一)丧葬费:按上一年度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那么广东道路交通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1.17664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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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川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21年川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2021年川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号规定川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后2019年4月30日之前采用下列最新数据计算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到第10级每级相差10。营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那么2021年川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10366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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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道路交通赔偿标准是什么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2道路交通赔偿标准是什么
内容: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交通事故认定书期限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那么2022道路交通赔偿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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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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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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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15年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内容:2015年湖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2485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10849元。2015年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方法为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那么2015年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1.27190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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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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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湖北赔偿标准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湖北赔偿标准
内容: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那么交通事故湖北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1.2820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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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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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1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内容:2021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部分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公安交警机关及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程序尤其是遭受财产和人身损害较重的受害方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对策维护自己的权益()交通事故案件发生后应主动配合公安交警机关及时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当事人责任。那么2021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09543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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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许瑞林律师
湖北省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内容: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联合发布了2013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此标准自开始执行。那么湖北省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04113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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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北省道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15年湖北省道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内容:关于发布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鄂公通201545号各市、州、县公安局、人民法院、统计局、调查队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予以发布。那么2015年湖北省道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1.27752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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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快速和解,获得当事人赠送锦旗】 2021年8月,北京交通事故中伤者无责,元甲专案组站在维护当事人权益角度,策划了诉讼方案,帮助当事人拿到赔偿款近20万元。常常帮助,总是安慰,在您最需要的时刻用我千方百计,解您千愁万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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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602评论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443评论 -
【元甲律所得到当事人认可与口碑】 2021年12月,北京通州区交通事故,当事人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拿到34万元赔偿款。 法院高额支持了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理赔金额超出当事人预期!特送来一面锦旗表达感谢!元甲交通律师 528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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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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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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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可以接受。为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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