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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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内容: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04491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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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04120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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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多长时间。通常法律只对整个案件审理的过程做了时间限制。 1、如果适用于简易程序的,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需要审理完毕; 2、适用于普通程序的,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就要审理完毕。 需要审理案件延长的必须经过上一级法院的批准,最高可以延长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一)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二)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三)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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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内容: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4410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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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多久。通常法律只对整个案件审理的过程做了时间限制。 1、如果适用于简易程序的,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需要审理完毕; 2、适用于普通程序的,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就要审理完毕。 需要审理案件延长的必须经过上一级法院的批准,最高可以延长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3、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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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内容:第六条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承租人与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权人未尽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驾驶学习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04449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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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经验总结》的通知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经验总结》的通知
内容:结合我市法院多年来的审判实践,我院就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问题做出如下经验总结,并经我院审判委员会13次会议讨论通过。那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经验总结》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04681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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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内容: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0462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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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内容:第三条在受害人起诉的案件中,保险公司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保险公司和责任人进行调解。第十二条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外再承担死亡伤残、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04127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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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异议怎么办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异议怎么办
内容: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异议怎么办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鉴定结论是决定伤残赔偿金数额的主要依据直接关系到伤残人员的获赔多少。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和审判当中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依照相关程序和条件申请重新鉴定。如果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审理起诉前在公安交警部门已经做出评残鉴定但对该鉴定有异议那么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条的规定重新鉴定的申请应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那么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异议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10422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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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内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细致划分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最高人民法院20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部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了统一规定以规范裁判尺度、明确裁判依据。司法解释还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司法解释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具体范围以列举的方式加以明确。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1.26619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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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许瑞林律师
最高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7日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那么最高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1.26326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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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依据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赔偿依据
内容:三、《保险法》在我国,如果有车主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就会按照相应规定对损失进行赔偿,二、《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法律中,如果当事人受到侵害,也就是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伤或者财产遭受损失,那么受害人可以向侵害方要求赔偿,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以下是交通事故赔偿的依据,比如,最高法院曾经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分配、赔偿金额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五、司法解释除了以上法律法规外,还有很多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有着非常详细的规定,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那么肯定会对其赔偿产生很大的影响。
杨一凡律师2023.06.06538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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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内容: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那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1.26517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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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意见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陕西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意见
内容:第三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机动车,出卖人在购买人付清全部购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人实际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的,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承租人与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权人未尽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一条雇员在受雇期间非因从事雇佣活动驾驶雇主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陕西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04710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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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解释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解释
内容: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4389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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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交通事故认定案件的审理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浅议交通事故认定案件的审理
内容:《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国务院授权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其本身即为行政机关,其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行使法律授予的行政职权,是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并不在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的范围内。我国目前尚未有法律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终局行政行为,因此,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那么浅议交通事故认定案件的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04267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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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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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元甲交通律师 686评论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元甲交通律师 413评论 -
交通事故车上人员受伤的赔偿责任: 1、车辆驾驶员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车辆驾驶员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驾驶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车辆所有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车辆所有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被盗、被抢、被骗等情况下。 3、第三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第三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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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拒不赔偿后果: 交通事故全责拒不赔偿的,可能会被起诉,起诉至法院后,法院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经法院判决生效后,仍然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受害人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肇事人的财产用以赔偿。 全责不赔钱首先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对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仍不还款,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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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1、交通事故三方同等责任。三方交通事故两方同等责任一方次要责任,其中负同等责任一方死亡一人,其他两方交强险分别最高可以赔偿身故方11万的死亡赔偿限额。有产生医疗费用,还可以分别赔偿最高1万元的医疗费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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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电瓶车闯红灯被撞了怎么划分责任? 电瓶车闯红灯被撞的交通事故人们普遍关心的是如何划分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对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那么闯红灯的一方(电瓶车)将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非机动车闯红灯被机动车撞的情况,也适用同样的原则。如果对方在事故中有违法行为,如超速或酒驾,那么对方将负次要责任,而闯红灯的一方则负主要责任。然而,如果对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闯红灯的一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骑车闯红灯是一种危险行为,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电瓶车、非机动车以及骑车闯红灯的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在不同情况下,责任划分有所不同,但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以确保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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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酒驾和醉驾如何界定? 酒后驾车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的。 酒驾,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我们常说的醉驾入刑,即指的是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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