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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师 2022-07-05 865 人收看
庭审中,原告许某等人诉称,2003年10月22日,被告李某驾驶未经年检且经鉴定不合格的号牌为江苏F-D0219号变型拖拉机为被告陈某装运面粉,当其行驶至204国道海安某服饰公司门前,在不具备超车条件下强行超车,将已注意观察路面通行状况由东向西步行靠近公路左边线的邵某撞倒,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陈某明知李某车辆核定装载重量仅为1吨,仍指使李某超载,对事故的发生有着不可规避的因果关系,应当与李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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