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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2022-07-05 217 人收看
第七条质监机构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或者质量监督计划确定的主要施工阶段完工后,经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申请,质监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建筑工程质量的中间核验决定,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请竣工核验: 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变更资料,竣工图及说明书,第二章质量监督 第五条市、县、贾汪区质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建筑工程质量核验监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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