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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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主要区别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主要区别
内容: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要求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那么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主要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1.26858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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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我国,毒驾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驾;严重超载、超速;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的,才构成危险驾驶罪,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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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
内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用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最主要的区别是在于犯罪主观方面的不同。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人的观点,认定孙某铭的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于本案罪名之争并没有随着案件审理的结束而终止,目前仍有不同的声音认为孙某铭案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他们认为案件因为迫于舆论的压力,为了加重惩戒肇事者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其定罪量刑,是对法律的亵渎。此外,两个罪名相比之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处的刑期要高于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即最高刑期不会超过15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最高刑为死刑。那么交通肇事罪与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04698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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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非法行医是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如果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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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那么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10267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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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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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内容:为基点,从而在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模糊区域做出界限,首先是要弄清楚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属于&ldquo,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分析案例一:2021年8月份23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回家途中与同向行驶车辆发生刮擦,对方报警,而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成立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属于行为犯并不要求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即只要有醉酒驾车行为就成立本罪,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惩戒也是起到警示作用,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李维律师2023.07.19956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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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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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要求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那么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04247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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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内容: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主观方面不同。那么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1.12.0781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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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有哪些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有哪些
内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那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1.12.0821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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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属于哪种犯罪类型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罪属于哪种犯罪类型
内容:交通肇事罪属于哪种犯罪类型交通肇事罪属于刑事犯罪。机动车辆的驾驶者是交通肇事罪最常见的主体类型是交通肇事罪主体的典型代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是当然的交通肇事罪主体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可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在刑法理论界一直颇有争议。否定论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驾驶非机动车其损害程度具有很大局限性不足以危害公安安全。但在实践中行人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违章肇事的行为频繁发生。因此行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法定危害后果的也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其次还应考察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若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那么交通肇事罪属于哪种犯罪类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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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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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有什么区别
陈宗琼律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有什么区别
内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有什么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要求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可构成本罪。那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04198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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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内容: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者之间的区别。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那么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10272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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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
内容:关于我国大陆交通肇事罪的完善,可以借鉴外国一些比较可取的模式,避免我国交通肇事罪在应付各种交通肇事行为时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同样,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如同前面分析,也应该独立出来,单独成立“交通肇事逃逸罪”。(二)区分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罪过 如前论述的,交通肇事行为并不都是过失,有些行为至少是存在间接故意。所以应采取一种方式,来对打破交通肇事罪主观的认定,从而是对交通肇事行为的处罚更合理。通过修改立法,在短暂的时间内是不能行的。但为了解决目前的困境,可以通过刑法解释或者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来对立法的不足进行完善。那么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03126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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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
内容:高*君进一步解释,司法实践中要严格区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是7年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是死刑。高*君认为,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犯罪进行比较重的刑罚,才能有效打击、预防、遏制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态势。那么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2.03176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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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关系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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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关系
内容:交通肇事者对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即肇事者在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犯罪方法以外的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犯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的严重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那么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03486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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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内容: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要求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那么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041084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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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内容: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类犯罪者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要求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那么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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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属于交通事故又属于工伤案件,应该怎么处理?元甲律师利用丰富经验专业谈判和解,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帮助当事人快速拿到赔偿款54万余元。当事人及家人对赔偿结果非常满意,再次委托工伤案件处理,顺利进行中!元甲交通律师 22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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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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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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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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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怎样赔偿 1、主责方需负担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主责方需要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责方的赔偿责任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损失:包括车辆受损、财产物品受损等。 (2)人身损害:包括医疗垫付、工资损失、死亡赔偿金等。 (3)精神抚慰金:包括事故过程中的精神折磨、人身受辱等。 2、次责方的赔偿责任 次责方需要对主责方造成的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主责方也在肇事中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次责方根据过错大小对主责方的部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赔偿定额的界定 交通事故赔偿的定额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决定了赔偿数额的大小。法律法规规定,轻微交通事故,按照双方车辆所受损失精神赔偿费、医药费、误工费等进行赔偿,不设定法定定额。一般事故的责任比较明确,不需要法院来裁决,则当事人协商好赔偿金额,由责任方实际赔付。如当事人协商不一致,事故属于涉及案件的,需要由法院出具相应的判决,按照判决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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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可以接受。为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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