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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2022-07-05 418 人收看
三、需交警检验、鉴定情形 1、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2、对逃逸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鉴定,3、检验、鉴定的期限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一、民警必须到交通事故现场处理的八种情况 (1)在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2)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3)无交强险标志的 (4)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 (5)一方逃逸的五种情况下驾驶人应标划现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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