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辆损失评估就是车辆维护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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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获得车辆贬值损失赔偿
陈宗琼律师
怎么获得车辆贬值损失赔偿
内容:怎么获得车辆贬值损失赔偿与侵害人协商协商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平息纠纷的好方法。侵害发生后先与对方协商解决的方法只要双方都同意马上付款或签订协议或以欠条形式都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协商不成就要及时求助与法律。此时应抓紧向法院起诉同时要求委托评估结构对车辆的贬值损失进行评估以确定损失数额同时对侵害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使将来的赔偿金有个保障。那么怎么获得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10605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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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建议和对方协商解决,是对方可以主张自己的直接可得利益损失,需拿出相关证据判断,建议协商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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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赔偿范围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赔偿范围
内容:当前涉及机动车贬值损失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待销售车辆遇损、交通事故中车辆受损。其次,侵权赔偿案件中,适用侵权法的赔偿目的主要是用于填补、回复,而不在于履行利益的实现,因此事故后,车辆所受损失的范围也仅是对其的修理、维护费用的赔偿,上述贬值损失的目的也已超出侵权赔偿的范围。那么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赔偿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04517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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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评估时能否扣押车辆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对其评估时能否扣押车辆
内容:因为交通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评估”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所以,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以评估为由扣留车辆,侵犯了当事人合法财产的使用权,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不能以“评估”为理由,扣留事故车辆。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那么对其评估时能否扣押车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03538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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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营运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应否赔偿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营运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应否赔偿
内容:交通事故营运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应否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根据民法理论,赔偿全部财产损失除了直接的财产上的减少之外,还应赔偿失去的可得利益即间接损失。在正常情况下,车辆从事运输所得的利益是必然的、确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而交通事故则是偶然发生的、不确定的,不能因偶然发生的事故而否定其必然可得利益。将正常情况下车辆营运可预期的必得利益计算才公平合理。那么交通事故营运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应否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4793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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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具体要咨询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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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后贬值损失谁来赔偿,标准是多少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车辆被撞后贬值损失谁来赔偿,标准是多少
内容:今后,随着车主维权意识提高,当索赔“车辆贬值损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时,不排除保险行业增设新的险种来填补空白。这种评估鉴定的方法,缺少统一科学的鉴定评估标准,受市场行情、鉴定人员对不同购买者的心理因素考虑等诸多主客观原因的影响,这样得出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市场价值损失。那么车辆被撞后贬值损失谁来赔偿,标准是多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03115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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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车辆损害是要不了精神损失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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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贬值鉴定评估应提交什么材料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事故车辆贬值鉴定评估应提交什么材料
内容:车子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坏,虽经过维修仍能使用,但车辆贬值却是实际存在的事实。实践中,双方对于车辆贬值部分损失如无法达成一致,将会诉至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一般来说,碰撞不是特别严重的车辆可能会产生贬值损失,但是损失相对较小。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该车辆应当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车辆损失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据此作为确定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存在以及应当赔偿多少的主要依据。以上材料是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辆贬值鉴定评估应提交的材料,具体情况应以法官及鉴定机构要求为准。那么事故车辆贬值鉴定评估应提交什么材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04831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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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财产损失能扣留事故车辆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评估财产损失能扣留事故车辆吗
内容:评估财产损失能扣留事故车辆吗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在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各方当事人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并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的前提下交通事故的调解才能够成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义务和权利财产损失金额才成为事故调解的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地位。那么评估财产损失能扣留事故车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10422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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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时过错方还应当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吗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车祸时过错方还应当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吗
内容:除非法院确认公证无效或撤销公证遗嘱,方可适用法定继承。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公民是否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需要经过严格的医学鉴定和相应的法定特别程序。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应负全责。请问对方在赔偿我的车辆损失费用之外,是否还应当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价格认证中心通常只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对方负全责的事故车辆进行贬损评估。那么车祸时过错方还应当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03435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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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样构成违法,详细请加微信15201539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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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的评估准则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车辆损失的评估准则
内容:车辆损失的评估准则()车辆损失的评估鉴定应遵循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进行损失评估在保证使用寿命、主要性能和外观恢复或接近事故前状况的前提下节约费用。事故车辆经评估后车主有权在损失鉴定金额范围内自行选择合乎质要求的修理厂进行修复。那么车辆损失的评估准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10480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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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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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的减值损失可赔偿吗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车辆的减值损失可赔偿吗
内容:车辆的减值损失可赔偿吗《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车辆碰撞和修复后,确实存在价值减损的问题。车辆减值,对受害车主而言,显然构成财产损失的不利益。车辆减值损失额的确定目前,我国对车辆减值损失的评估,一般由各地价格认证中心或者价格评估事务所来做。这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肇事司机及新车主能够承担赔偿责任的,尚没有大问题,一旦这些人无力承担巨额赔偿的时候,就会涉及原车主。卖车不过户莫明其妙惹出一场索赔诉讼,张先生就遇到了类似的问题。那么车辆的减值损失可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04224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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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的减值损失可理赔吗
许瑞林律师
车辆的减值损失可理赔吗
内容:车辆的减值损失可理赔吗案例:高某驾驶其名下的轿车在正常行驶中,被龙某驾驶的某公司所有的吉普车撞至路边电线杆上,高某受伤,其驾驶车辆遭到严重损坏。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龙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高某不负责任。高某为此支付了医药费800元,并将受损车辆送至汽车修理厂修理,修车费为5万元。高某委托某价格认证中心对受损车辆进行减值损失评估,评定该车减值为3万元,为此高某又支付评估费1000元。高某请求法院要求龙某就车辆减值损失进行赔偿。那么车辆的减值损失可理赔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0463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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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中能否扣留车辆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中能否扣留车辆
内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中能否扣留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中能否扣留车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1.12.06925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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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减值损失应纳入赔偿范围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车辆减值损失应纳入赔偿范围吗
内容:故车辆减值损失是一种属于民法范畴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就此主张权利,就侵权所致全部损失予以救济。对于车辆减值损失数额的认定,应依据法定的价格评估部门的评估结果来裁判,法官不得随意酌定。那么车辆减值损失应纳入赔偿范围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04312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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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后贬值损失谁负担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车辆被撞后贬值损失谁负担
内容:车辆被撞后贬值损失谁负担对于车辆被撞后的贬值损失进行赔偿这个要求,在国外会由保险公司承担。但在国内,目前,在保险公司名目繁多的各项保险险种里,并不包括车辆减值损失这项险。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补偿,它保护车辆的合理修复和正常的使用,而不是赔偿汽车发生的所有损失。贬值损失应该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责部分。由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车辆贬值损失系对车辆交换价值损失的赔偿,而非对车辆使用价值损失的赔偿。故本案进行所谓车辆贬值损失评估既无必要,也无法律意义。只有车辆具有交易时商品属性才能主张贬值损失,且当事人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合理、充分,法院才会予以支持。那么车辆被撞后贬值损失谁负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0488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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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价值损失怎么赔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车辆价值损失怎么赔
内容:车辆价值损失怎么赔道路是一种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会造成包括毁损在内的诸多财产损害,修复后车辆减值应否予以赔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争议颇多。且在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主张车辆减值损失,于法无据。对于车辆减值损失数额的认定,应依据法定的价格评估部门的评估结果来裁判,法官不得随意酌定。那么车辆价值损失怎么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4851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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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的爱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只同意赔偿修车费,不同意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后委托元甲,在元甲律师的争取下法院全额支持了车辆贬值损失,元甲律师的专业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元甲交通律师 399评论 -
租来的货车、雇佣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自己要承担责任吗?只有专业律师理清各方关系,才能减少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73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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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婚内男方在情人节给第三人转账520,5.2,1314,在其它时期买女性内裤,女士化妆品。我们主张男方出轨,男方否认,法院认定男方存在婚内过错,赔偿女方2万元精神损失费。如果你和你身边的朋友也遇见过相似的情况,可以咨询我,给到你专业的指导。林艳英 30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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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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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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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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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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