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伤残鉴定期限不能超过多少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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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事人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期限,为治疗终结、伤情稳定之后。当事人可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而鉴定机构要在三十日内及时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4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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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要注意什么,等级划分依据是什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要注意什么,等级划分依据是什么
内容:伤者15日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可以认为伤者自动放弃得到伤残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的权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受伤进行事故处理,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⑩Ⅹ级伤残的划分依据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那么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要注意什么,等级划分依据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04205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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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鉴定伤残等级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怎样鉴定伤残等级
内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那么怎样鉴定伤残等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0410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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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次鉴定多长时间
陈宗琼律师
交通事故伤残次鉴定多长时间
内容:交通事故伤残次鉴定多长时间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受害人伤残的如果交通机构委托鉴定的鉴定期限由交通管理部门和鉴定机构协商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那么交通事故伤残次鉴定多长时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1017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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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最迟不超过什么时间,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最好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伤残鉴定最迟不超过什么时间,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最好
内容: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
孔孟廷律师2023.08.22819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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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后能不能再要医疗费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后能不能再要医疗费
内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后能不能再要医疗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条第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并予以赔偿。(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需要再次治疗的费用或伤情尚未恢复需要次治疗所支付的费用”。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后能不能再要医疗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10595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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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最晚时间期限,伤残鉴定最晚时间期限有效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伤残鉴定最晚时间期限,伤残鉴定最晚时间期限有效
内容:伤残鉴定的时间最迟不超过一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张嘉娱律师2023.08.18597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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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内容: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即医疗终结后15日以后的申请为无效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再受理。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那么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04814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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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工伤鉴定最迟不能超过多久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做工伤鉴定最迟不能超过多久
内容:做工伤鉴定最迟不能超过多久:做工伤鉴定一般超过一年不能做。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逾期未申请的,由职工或及其近亲属在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任冰峰律师2023.05.1827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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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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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的流程是什么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的流程是什么
内容:申请伤残鉴定的流程是什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那么交通事故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的流程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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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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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伤残鉴定的期限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车祸伤残鉴定的期限
内容:伤残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方法可对伤残级别进行鉴定伤残级别的鉴定是我们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的重要依据,一般在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才能准确的计算赔偿款。因此如果受害人认为其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不相适应的,可以进行劳动能力程度鉴定。那么车祸伤残鉴定的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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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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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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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最迟不能超过什么时间?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伤残鉴定最迟不能超过什么时间?
内容: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当尽量在劳动者治疗康复结束后进行,在进行伤残鉴定时,最迟不能超过的时间限制是非常重要的,三、相关法律规定在伤残鉴定方面,主要的法律规定如下:1.《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职工进行伤残鉴定,但是等到他进行伤残鉴定时,已经超过了治疗结束后的6个月,导致无法获得社会保险赔偿,二、案例分析下面给出一些实际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伤残鉴定最迟不能超过的时间规定,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伤残鉴定最迟不能超过的时间非常重要。
李楠楠律师2023.06.15907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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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如何鉴定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伤残如何鉴定
内容:3、伤残鉴定时限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4、重新检修、鉴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
冯清琴律师2022.01.14942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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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完成的期限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完成的期限
内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完成的期限依据我国司法鉴定通则的规定交通事故进行伤残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完成的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10356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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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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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队做伤残鉴定的人那么多,你到底能不能评?能评几级?快来咨询我们,元甲律师告诉你答案!
元甲交通律师 523评论 -
北京交通事故,伤者主责,鉴定为一处十级伤残和一处九级伤残。为了帮助当事人拿到更多赔偿款,进行了诉讼,法院判决当事人获得赔偿款30万元,元甲律所为其争取了最大权益!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15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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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能获赔多少钱? 什么时间做伤残鉴定?打官司好还是与车主谈和解好?和解大讲堂讲座,传授和解8大规律,帮你早日拿到赔偿款!直播观看名额有限,先到先得!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253评论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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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61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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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600评论 -
责任划分不公超过复核时间,该怎么处理?#北京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宋官骐|元甲律所 635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