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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2022-07-05 345 人收看
关于张某敬的利润部分,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中,张某敬作为实际施工人,不能通过违法行为来获得利润,因此,对张某敬的利润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作出(2015)周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双方协商和委托周口定额站计算的工程款是张某敬已施工工程价款,周口大兴公司要支付的也是该张某敬已经施工工程价款,而不是对张某敬需将其施工工程完善到符合验收合格标准后的工程价款,在本案工程未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周口大兴公司上诉主张张某敬应承担其施工工程达到符合验收程度而增加的费用1073672元,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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