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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2022-07-05 14 人收看
虽然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享有优于其他债权的效力,但消费者的利益属于生存利益,是最基本的人权,而承包人的利益属于经营利益,两者比较,消费者的生存利益、基本人权应当优先,更何况如果允许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无异于用消费者的购房款清偿发包人的债务,等于发包人将自己的债务转嫁给广大消费者,“批复”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买受人,日本民法第338条1款规定:“不动产工事的先取特权,因于工事开始前登记其费用预算额,而保存其效力”,也就是说工程价款必经事先经过登记才能享有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为充分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也应对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设置一定限制,将登记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批复”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源于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登记即可生效,在受偿顺序上优于抵押权,而无论该抵押权是否已成立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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