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及物损事故理赔服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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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2022-07-05 787 人收看
关于此问题,《合同法》及《批复》都并未规定优先受偿权只能对己竣工工程享有,而且实务中在未竣工的工程中拖欠工程价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果将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己竣工工程,则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涉及标的物的范围 依《合同法》第286条及《批复》规定,优先受偿权所涉及标的物的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并且此建设工程必须符合特定条件:第一,建设工程属于发包人所有,所以应认可承包人对未竣工工程也可行使优先受偿权,鉴于目前拖欠工程价款问题严重,而且政府投资的项目也经常出现拖欠问题,所以确定不宜折价、拍卖的范围不应定得过宽,从**公共利益角度考虑,应仅限于军事工程、保密工程、市政工程及用于公益事业的建设工程,而一般的公共设施、政府工程、国有企业的工程等都不应列入此范围,在对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拍卖时,承包人只能对建设工程的变价优先受偿,而对土地使用权的变价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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