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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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要点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11年度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要点
内容: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湘安监协调〔2011〕1号关于印发2011年度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督管理局、省直和中央驻湘有关单位:现将《2011年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那么2011年度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要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1.12.15446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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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路工程施工中的石方爆破方法及安全控制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浅谈公路工程施工中的石方爆破方法及安全控制
内容:安全控制作为项目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加强石方爆破的安全控制,预防爆破事故的发生。在公路工程建设中,涉及到非常多的石方开挖,凡不能使用机械或人工直接开挖的石方,则应采用爆破法开挖。2石方爆破的施工方法 石方爆破以小型及松动爆破为主,决不过量爆破。爆破后及时清理险石、松石,确保边坡安全、稳定。根据爆破前编制的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上确定的具体爆破方法、爆破顺序、装药量、点火或连线方法、警戒安全措施等组织方案实施爆破。那么浅谈公路工程施工中的石方爆破方法及安全控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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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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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桩基安全管理要点一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筑施工桩基安全管理要点一
内容:5.施工单位安全投入普遍不足,重大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已成为长期存在的问题。那么建筑施工桩基安全管理要点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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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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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因为不好意思打听一个男生的联系方式;我用了另外两个女生的名义去加了那个男生;然后那个男生说要加微信;我用小号加了;后来感觉不妥我和他说账号不安全让他删了可以吗?他说好的没事;如果他万一想不开我有罪吗答律师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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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基坑支护工程安全性影响因素的探讨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对建筑基坑支护工程安全性影响因素的探讨
内容:近几年来,高层建筑的迅速兴起,促进了深基坑支护技术的发展。因此,深基坑支护的安全问题工程技术人员应予以高度重视。在深基坑支护结构设计中,如果对地基土体的物理力学参数取值不准,将对设计的结果产生很大影响。一般在深基坑开挖区域内,按国家规范的要求进行钻探取样。那么对建筑基坑支护工程安全性影响因素的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1.12.15225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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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到位、责任到人。2、施工现场、必须具备良好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3、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应做到特殊工种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4、施工现场入口及危险作业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种安全防范标志,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5、施工现场须做好防火、防电、防爆和防坠等防护工作。6、施工现场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7、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机具设备例保、检修制度,保证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转。8、安全领导小组对各施工分部的安全生产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将进行停工整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九条 、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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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原因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原因
内容:1.4管理上的缺陷:对职工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就上岗作业;没有对各工种进行各项安全技术交底;没有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投入少;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没有按“定人、定措施、定时间”进行整改,对发生事故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等。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1.12.15631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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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我国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内容:传统安全管理工作的着眼点主要放在系统运行阶段,一般是事故发生了,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调查结果修正系统,这种模式称为“事后处理”模式。安全管理机构是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具体执行落实者,对安全生产负有重要责任。那么我国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1.12.15773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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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路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和控制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浅谈公路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和控制
内容:灌注桩属于隐蔽工程,大部分是在水下进行的,影响灌注桩施工质量的因素很多,质量检查也比较困难,因此对其施工过程每一环节都必须严格要求,稍有不慎或措施不严就会在灌注中产生质量缺陷,断桩就是经常发生且难以处理的病害之一。那么浅谈公路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和控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1.12.15100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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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桩基安全管理要点二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筑施工桩基安全管理要点二
内容: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危险部位应设安全警示牌;工地内供电线路应架空或挖沟埋设,电气线路的绝缘状况应符合安全要求;夜间生产要有足够的照明。4.严格桩基施工安全操作每班应对平台、钻架、提引系统、机械设备等各部位的螺栓进行检查。下钢筋笼前,要清除孔口周围障碍物;下钢筋笼时禁止人爬到钢筋笼上加重;吊钢筋笼或导管时必须使用直径大于10mm的钢丝绳,超过规定磨损度的钢丝绳应更换。那么建筑施工桩基安全管理要点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1.12.15816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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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12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内容:通过总局“两报一站”及相关媒体,大力宣传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的好做法,积极参加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第十一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及时宣传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重大活动,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努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那么2012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1.12.15267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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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11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内容:2011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深入贯彻国务院《通知》和我省“4﹢1”法规政策体系为主线,以深入推进“打非治违”和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为重点,以继续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目标,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大整顿关闭力度,严格安全准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基础建设,强化责任落实,强化依法监管,努力实现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那么2011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1.12.15652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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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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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安全资料是什么?
许瑞林律师
工程施工安全资料是什么?
内容:工程施工安全资料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有关规定要求,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所建立和形成的资料,它是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过程管理的真实记录。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企业安全管理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同时项目部还应建立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那么工程施工安全资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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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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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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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期施工现场重点部位和环节安全防范措施要点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汛期施工现场重点部位和环节安全防范措施要点
内容:汛期大风、暴雨天气多,洪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给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带来许多不利的因素,我国每年在汛期都发生多起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带来严重损失。汛期施工现场重点部位和环节安全防范措施要点:一、施工现场排水(一)施工现场应按标准实现现场硬化处理。(五)汛期前做好傍山施工现场边缘的危石处理,防止滑坡、塌方威胁工地。那么汛期施工现场重点部位和环节安全防范措施要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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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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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中建筑工人安全培训的重要性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程施工中建筑工人安全培训的重要性
内容:笔者通过数十年的实践模索和总结归纳,认为: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确保安全施工的关键之一是“强化对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特别是企业法人代表必须充分认识国家提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意识到安全生产不但关系到企业的信誉,而且关系到国家财产及施工人员生命的安危。在生产、效益、进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劳动纪律教育主要使广大职工懂得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对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那么工程施工中建筑工人安全培训的重要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1.12.15357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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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施工合同订立注意要点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路灯施工合同订立注意要点
内容:本文分别对路灯工程施工合同几个主要条款进行分析以说明订立路灯施工合同需要注意的要点路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合同标的: 应写明路灯施工的地段,路灯的数目、,器材及安装费用等描述标的的内容。乙方的责任及义务乙方负责安全的将路灯送到甲方的所在地,在运输中所出现的任何问题与甲方无关, 乙方应在合同签定后的十天内完成路灯的架设及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 乙方收取甲方的现金时必须以合法的票据报支现金.产品质量要求:需写清楚对所安装灯具的明确质量要求。那么路灯施工合同订立注意要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1.0172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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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安全注意点教育体系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安全注意点教育体系
内容:笔者认为确保施工安全的关键是构建起建筑业企业的安全教育体系,从源头上抓安全管理。广厦建设集团总承包公司近年来通过创办“广厦职工学校”,普及安全知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初步形成了企业的安全教育体系,杜绝了事故的发生,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广厦建设集团承包公司是民营建筑施工企业,下辖100多个项目经理部,有近2万多工人,安全管理工作非常繁重。那么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安全注意点教育体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1.12.151041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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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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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283评论 -
爱人之间,最需要的是被肯定,这也是安全感的重要来源。通过这种被肯定,来确定我们都能在彼此的精神世界中占据着一种独一无二的位置。
元甲婚姻家事 224评论 -
【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326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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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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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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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院内,50多岁的赵女士和儿子、儿媳、孙子一家人晚饭后悠闲散步。 赵女士在踩到一个看起来外观完好的井盖时,不料井盖竟然发生了180度翻转,致使赵女士坠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赵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队求助,将赵女士从深井中解救出来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坠落深井造成赵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胫骨平台骨折、踝关节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 出院之后,赵女士及家属多次找物业公司沟通赔偿款的事情,但是物业公司认为“赵女士要的赔偿款过高,而且物业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28万元”,不同意对赵女士进行合理赔偿。 委托专业人员才能安心休养 赵女士的家人对于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的态度非常气愤,但是也无计可施。一家人为了赔偿的事情急得焦头烂额,导致赵女士无法安心养伤,子女也无法安心工作。 经过一家人商量后,一致决定委托律师来办理,这样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赔偿款,伤者及家人也能节约时间,各自安好。 经过充分的咨询沟通,在2022年9月2日,赵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拿到应得的赔偿。 元甲律所专案组研究案情,积极指导赵女士准备录音、现场照片、医疗费用票据等各类证据材料,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合理赔偿。 03物业公司担责 获得满意赔偿 为了避免物业公司对赵女士伤残情况不认可,元甲律师为赵女士申请了诉中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 经鉴定赵女士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25%;建议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逃避自身责任,辩称“赵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责任的承担问题。 针对责任问题,元甲律师专业解析,并具体分析事故发生过程: 事故发生时,虽然未天黑,但涉案井盖位于小区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观完好,看不出任何异样,也没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标识,任何人经过井盖都无法知悉井盖损害的情况,无法对此作出判断并采取措施,故赵女士作为小区居民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进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盖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货车碾压损坏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赵女士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理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十分认可元甲律师的庭审意见,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赵女士不承担责任,由物业公司除已垫付的医疗费28万元,另外赔偿赵女士52万余元。 赵女士以及家人对赔偿金额表示非常满意!历经一年的时间,元甲专案组温暖陪伴当事人及家人度过了每一个艰难的时刻,常常帮助、总是安慰,终于圆满解决了他们的难题! 律师点评 只有委托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专业的分析,才能制定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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