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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2022-07-11 317 人收看
在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种方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多采用这种方式,依据《民法典担保编》的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按不同情形确定租赁物的价值,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处理出租物,由于租赁物在出租期满内一般均已达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难以再租或转让,所以,对租赁物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怎样确定租赁物的价值 1、当事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租赁物的价值: (1)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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