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一级造价工程师可以注册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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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工程项目结算规定)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工程项目结算规定)
内容: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第三条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林艳英律师2023.04.23165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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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向哪一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以深圳为例)?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应向哪一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以深圳为例)?
内容:1、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用人单位;市级党政机关、行政事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市投资、建设、商贸三大资产管理公司和深业集团及其控股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特区内各类企业与其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2、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辖区内除上述市管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与其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3、宝安区、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与其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那么当事人应向哪一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以深圳为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1.07486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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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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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导则(试行)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导则(试行)
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活动,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在湖北省境内开展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活动。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第二章 鉴定准备工作与取证第七条 鉴定机构接受鉴定业务的依据是案件鉴定委托人出具的鉴定委托书或转办单等委托文书。那么湖北省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导则(试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1.12.17170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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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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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解释与造价纠纷处理程序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定额解释与造价纠纷处理程序
内容:根据来函内容,按办结时限及时答复。咨询人应为“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或“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持有者。对较复杂的问题,需申请者配合,会同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召开协调会进行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需要造价管理部门对有关造价专业知识进行解答的,原则上需法院出面到我站咨询。那么定额解释与造价纠纷处理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1.12.17278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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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挂靠合法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注册监理工程师挂靠合法吗
内容:注册监理工程师挂靠合法吗
周春花律师2021.11.29355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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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公司有哪些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公司有哪些
内容: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 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可将承接的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作业不得再分包。申请特级资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那么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公司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1.12.18742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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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21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内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包括一级到10级伤残的标准,可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确定级别。交通事故伤残应以事故直接所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根据受害者直接所受的损伤进行定级。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那么2021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1.12.31601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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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相关程序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相关程序
内容:为使变更注册人员了解有关手续,现将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如下:一、 经本人提出变更申请,填写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并在《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上加盖"作废"章。那么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相关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1.12.15111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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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挂靠风险是什么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造价工程师挂靠风险是什么
内容:造价工程师挂靠风险是什么
王熙律师2021.11.29898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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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专业评估认证学校有哪些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程造价专业评估认证学校有哪些
内容:很多同学在考虑以后志愿的时候会想报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其中我们可以先了解一下工程造价评估认证的学校,就工程造价专业评估认证学校有哪些、工程造价专业需要考什么证书、一级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以下由大律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那么工程造价专业评估认证学校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1.12.02586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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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碰到强拆怎么办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21碰到强拆怎么办
内容:对于错误的强征强拆,可以通过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申请复议的期限是自收到强拆决定60日以内,不要错过期限。对于开发商或行政机关在拆迁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可以在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后向公安局报警。有违法犯罪事实公安局不管的,也可以对他们启动复议、复核和诉讼程序。(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那么2021碰到强拆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1.12.29424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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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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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挂靠费用要多少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造价工程师挂靠费用要多少
内容:造价工程师挂靠费用要多少
陈明月律师2021.11.2969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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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公司注册条件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程造价公司注册条件
内容:对于我国的建筑工程来说,再制定相关工程项目的时候,首先要与双方进行会议商讨,并且要签订相关的合同,了解造价流程,对于它的公司注册条件有什么呢,接下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工程造价公司注册条件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那么工程造价公司注册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1.12.02658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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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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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交社保造价工程师能注册吗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没交社保造价工程师能注册吗
内容:社保,在我们的生活中一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当今的信息时代,电子社保卡无疑更加高效和方便。多年来,为了确保社会保障能够更全面、更有效地保护我们的生命,国家一直在不断完善这一制度。那么,没交社保造价工程师能注册吗?造价师没社保无法注册怎么办?
李楠楠律师2021.10.22196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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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快速和解,获得当事人赠送锦旗】 2021年8月,北京交通事故中伤者无责,元甲专案组站在维护当事人权益角度,策划了诉讼方案,帮助当事人拿到赔偿款近20万元。常常帮助,总是安慰,在您最需要的时刻用我千方百计,解您千愁万绪!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612评论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885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60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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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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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律所得到当事人认可与口碑】 2021年12月,北京通州区交通事故,当事人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拿到34万元赔偿款。 法院高额支持了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理赔金额超出当事人预期!特送来一面锦旗表达感谢!元甲交通律师 32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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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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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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