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造价工程师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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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有法可依 湖南省造价管理总站立新规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工程造价管理有法可依 湖南省造价管理总站立新规
内容:省人民政府令192号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管理职能强化《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负责进行查处等。按《办法》规定,从事工程造价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等单位,在控制、评估、审核、控制等关键岗位,应配备造价工程师。计划在今年7月,组织对《办法》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凡违反相关规定的,将根据《办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惩处。那么工程造价管理有法可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1.12.17983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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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你的描述,建议考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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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合同管理在全过程造价控制中的作用
许瑞林律师
浅议合同管理在全过程造价控制中的作用
内容:它的目标就是帮助业主利用科学的管理理论和管理手段将工程造价控制在业主所要求的资金范围内。随着项目更为复杂,采用分阶段设计的方法增多,施工涉及的基本合同数量增多,合同管理已成为造价工程师全面控制造价所必须承担的另一项主要工作。发生争议后除合同本身约定可予调整的设计变更、双方签证以外,任何一方以约定不合理,造价过高或过低为由提出要求变更,应视为单方面变更合同而不予支持。那么浅议合同管理在全过程造价控制中的作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1.12.10295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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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挂靠费用要多少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造价工程师挂靠费用要多少
内容:造价工程师挂靠费用要多少
杨一凡律师2021.11.296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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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候机楼工程造价中各个阶段的合理控制的探讨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针对候机楼工程造价中各个阶段的合理控制的探讨
内容: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候机楼工程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管理方式的策划。详细进行工程计量,复核工程付款帐单,严格现场签证管理。造价工程师定期进行洽商变更索赔的处理工作,对费用超支部分进行分析,提出控制工程造价突破预算的方案和措施。加强设计审查,控制设计变更。那么针对候机楼工程造价中各个阶段的合理控制的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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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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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包干协议工程量减少怎么办,总价包干工程量超出怎么结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总价包干协议工程量减少怎么办,总价包干工程量超出怎么结算
内容:由于合同总价的固定,在结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张嘉娱律师2024.03.04994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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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导则(试行)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导则(试行)
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活动,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在湖北省境内开展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活动。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第二章 鉴定准备工作与取证第七条 鉴定机构接受鉴定业务的依据是案件鉴定委托人出具的鉴定委托书或转办单等委托文书。那么湖北省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导则(试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1.12.17170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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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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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解释与造价纠纷处理程序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定额解释与造价纠纷处理程序
内容:根据来函内容,按办结时限及时答复。咨询人应为“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或“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持有者。对较复杂的问题,需申请者配合,会同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召开协调会进行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需要造价管理部门对有关造价专业知识进行解答的,原则上需法院出面到我站咨询。那么定额解释与造价纠纷处理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1.12.17278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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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纠纷怎么处理最有效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工程造价纠纷怎么处理最有效
内容:造价工程纠纷该怎么处理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碰到此类问题对于不太严重的一些质量问题只能按合格工程进行工程计费,留给原、被告双方在法院庭审时,对工程造价的打折进行协商、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冯清琴律师2024.04.23230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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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挂靠风险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造价工程师挂靠风险是什么
内容:造价工程师挂靠风险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2021.11.29898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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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针对施工阶段监理在工程中的造价管理的探讨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我国针对施工阶段监理在工程中的造价管理的探讨
内容:工程进度款是掌握在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手中的强有力的武器,可有效控制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当然这方面的效果与业主对监理的造价管理工作认识程度有关,与业主对此方面工作的支持力度有关。施工阶段监理投资控制内容还包括“对超出承包合同之外的设计修改,工地洽商,由施工单位做出预算,监理组可根据建设单位委托审查预算”。项目监理机构是监理企业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签订监理合同后,针对项目成立的由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领导,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其他需要的人员组成的依据监理合同授权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那么我国针对施工阶段监理在工程中的造价管理的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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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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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专业评估认证学校有哪些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程造价专业评估认证学校有哪些
内容:很多同学在考虑以后志愿的时候会想报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其中我们可以先了解一下工程造价评估认证的学校,就工程造价专业评估认证学校有哪些、工程造价专业需要考什么证书、一级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以下由大律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那么工程造价专业评估认证学校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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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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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师如何审理工程结算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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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师如何审理工程结算
内容: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指造价咨询机构以发包方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为依据,对承包方编制的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全面的审查,是核实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对办好工程竣工结算有现实意义。送审的工程结算常发现不准确,甚至误差较大的现象产生。下面我主要从造价工程师个人角度就如何做好结算审核谈谈自己的看法。当公司安排造价工程师承担项目审核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应考虑自身的专业能力,充分了解委托目的,工程项目的大致概念,委托前是否初审,审核所需资料的可获取性等。三是项目组与委托单位、承包方有关人员相互沟通,对双方意见分歧进行磋商,以达成共识,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那么造价师如何审理工程结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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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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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交社保造价工程师能注册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没交社保造价工程师能注册吗
内容:社保,在我们的生活中一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当今的信息时代,电子社保卡无疑更加高效和方便。多年来,为了确保社会保障能够更全面、更有效地保护我们的生命,国家一直在不断完善这一制度。那么,没交社保造价工程师能注册吗?造价师没社保无法注册怎么办?
杨一凡律师2021.10.22196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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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工程变更对造价的影响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试论工程变更对造价的影响
内容: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由于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以及经工程师同意的、承包人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这是合同赋予发包人的一项权利。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那么试论工程变更对造价的影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1.12.17348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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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内容:1、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合同造价及其管理的主要规定《建筑法》第18条对工程造价只作原则性规定;《招标投标法》第33条对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适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规定,第46条对履约保证金作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对发包人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竞标工程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工程保修作规定。
郭铭芝律师2022.04.06795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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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832评论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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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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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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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起诉材料: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业主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往信件(书信、电子邮件等)。如业主的变更指令,各种认可信、通知,对承包商问题的答复信等; 3、各种会议纪要;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 5、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如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施工日报、工长和检查员的工作日记、监理工程师填写的施工记录和各种签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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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1、交通事故三方同等责任。三方交通事故两方同等责任一方次要责任,其中负同等责任一方死亡一人,其他两方交强险分别最高可以赔偿身故方11万的死亡赔偿限额。有产生医疗费用,还可以分别赔偿最高1万元的医疗费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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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起诉需要材料如下: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业主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往信件(书信、电子邮件等)。如业主的变更指令,各种认可信、通知,对承包商问题的答复信等; 3、各种会议纪要;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 5、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如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施工日报、工长和检查员的工作日记、监理工程师填写的施工记录和各种签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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