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逃逸商业险拒赔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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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否可以拒赔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逃逸是否可以拒赔
内容:交通肇事逃逸是否可以拒赔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方造成的责任所承担的风险。事故发生后王某企图驾车逃逸但驶出不远便被交警截获。交警拘留收禁了王某及事故车辆并对现场进行了查勘。两周之后交警部分作出处理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严峻违背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被撞小货车修理费20000元并处罚款1000元吊销驾驶执照。保险公司以为王某驾驶过程中因为过失导致撞车事件的发生并因此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事故但是王某在肇事之后有逃逸行为“肇事逃逸”构成保单划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那么交通肇事逃逸是否可以拒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1.26191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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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商业险如何理赔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逃逸商业险如何理赔
内容:由此可知,交通肇事逃逸情况下,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免责的前提条件是保险公司不仅对投保人说明了免责条款的内容,还要对保险条款作出明显的提示。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商业险如何理赔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那么交通肇事逃逸商业险如何理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1.17546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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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车辆行驶证过期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获支持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车辆行驶证过期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获支持
内容:交通肇事车辆行驶证过期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获支持在一起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中,由于肇事车辆的行驶证未在审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拒绝进行赔偿。为此,肇事车辆的所有者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日前做出了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又查明,田某某驾驶车辆登记车主为**公司。2005年8月16日发生交通事故时,田某某驾驶的车辆尚未取得年检合格标志;田某某亦尚未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的定期审验。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那么交通肇事车辆行驶证过期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获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4511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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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后车辆商业险还能获赔吗?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逃逸后车辆商业险还能获赔吗?
内容: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逃离现场是要受到相应惩罚的。日常生活当中,发生交通事故也是很正常的,毕竟现代社会交通工具日新月异。但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过来处理。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商业险会赔偿吗?
王学瑞律师2023.05.2532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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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逃逸能否一概拒赔第三者责任险?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逃逸能否一概拒赔第三者责任险?
内容:2002年初,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王某企图驾车逃逸,但驶出不远便被交警截获。交警扣押了王某及事故车辆,并对现场进行了查勘。接到上述处理决定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认为本案属于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补偿自己对被撞车辆所承担的赔款。经过多次交涉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王某由于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并承担了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那么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逃逸能否一概拒赔第三者责任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1.12.07213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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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弃车逃逸,商业险是否赔偿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弃车逃逸,商业险是否赔偿
内容:若没有保险公司商业险不需要赔偿由于当事人逃逸本来具有的商业险消失从而只能使用交强险进行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中不予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条款作为保险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驾驶人事故发生后逃逸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交通肇事弃车逃逸,商业险是否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1.27507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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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逃逸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吗
内容:逃逸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吗? 交强险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保险公司不能因肇事逃逸进行追偿。 正常情况下商业保险对肇事逃逸行为不予赔偿。法律依据:
李维律师2023.05.0811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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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公司拒赔的情形有哪些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商业车险公司拒赔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商业车险公司拒赔的情形有哪些情况一路过坑洼处车子受损如果路过坑洼处而使得车子损坏保险公司会因事故尚无定论、找不到责任方而绝赔。而关于车身因自然原因造成的外表损失保险公司会称之为自然损坏不予赔偿的。那么商业车险公司拒赔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1.29526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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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后商业险能否得到赔偿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逃逸后商业险能否得到赔偿
内容:那么交通肇事逃逸后商业险能否得到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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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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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商险免责条款怎么生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肇事逃逸商险免责条款怎么生效
内容:肇事逃逸商险免责条款怎么生效交通肇事逃逸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予以明确说明且有证据的是不赔偿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那么肇事逃逸商险免责条款怎么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1.27491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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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方逃逸找谁赔偿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中方逃逸找谁赔偿
内容:交通事故中方逃逸影响案子定性的那么根据交通法交警部门将会判逃逸方全责既然可以判对方全责你们就可以按照对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来处理如果你是机动车那么你只需要在交强险部分给予无责赔偿就行其他的全部由对方买单。保险公司对于这样逃逸的方就有权怀疑他酒后驾车保监会般都会在任何商业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故意影响案件定性影响事故真相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醉酒驾车保险公司肯定拒赔但是以受害人名义起诉可以在交强险部分给予受害者赔偿不过赔偿后保险公司会向当事人追偿。那么交通事故中方逃逸找谁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10622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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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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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肇事逃逸商业险免赔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司机肇事逃逸商业险免赔吗
内容:司机肇事逃逸商业险免赔吗依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造成交通肇事后如果肇事者逃逸的,保险公司会不会赔付的,要看是否符合赔付的条件,如果不确定的,要抢救伤亡的,保险公司可以先行垫付。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那么司机肇事逃逸商业险免赔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2.04164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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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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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责任划分法律依据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逃逸责任划分法律依据
内容:交通事故逃逸责任划分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那么交通事故逃逸责任划分法律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09217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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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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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内容:交通事故逃逸保险公司理赔吗交通事故逃逸保险公司是要赔偿的。肇事逃逸时保险公司的处理过程通常分为四点1、肇事后是否算逃逸需要交警部门认定才能确认2、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车损险的保险条款中都有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是属于免赔责任也就是说确定逃逸的话商业险不能获得赔付。那么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1.26425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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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一方逃逸找谁赔偿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中一方逃逸找谁赔偿
内容:交通事故中一方逃逸,影响案子定性的,那么根据交通法,交警部门将会判逃逸方全责,既然可以判对方全责,你们就可以按照对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来处理,如果你是机动车,那么你只需要在交强险部分给予无责赔偿就行,其他的全部由对方买单。保险公司对于这样逃逸的一方,就有权怀疑他酒后驾车,保监会一般都会在任何商业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故意影响案件定性,影响事故真相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醉酒驾车保险公司肯定拒赔,但是以受害人名义起诉,可以在交强险部分给予受害者赔偿,不过赔偿后保险公司会向当事人追偿。那么交通事故中一方逃逸找谁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04508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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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第3328面锦旗🚩 【交通事故受伤对方拒赔,委托元甲快速获赔】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对方拒不赔偿,委托元甲为其维权。 🎖元甲律师,尽职尽责,重视证据,帮助委托人获赔22万元。 🎖为了表示感谢,特送来锦旗一面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40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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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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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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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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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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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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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要注意:商业保险也是可以分割的共同财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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