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造价控制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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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试论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
内容:2 控制与管理建筑工程造价的重要性工程造价,主要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的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组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基本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使整个建筑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必须加强对工程项目生产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优劣,直接影响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反之,工程造价低则其质量难以保证,使用费用必然上升。做好方案优化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那么试论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1.12.17474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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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
内容:施工阶段造价控制首先要以业主和承包商签定的施工合同条款为原则。因此,施工合同管理是业主和承包商双方从施工开始,依据合同相互约束,彼此监督,贯彻执行至工程结束的全过程的、动态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业主和承包商签定的施工合同价款即是招标的中标价格,但未规定中标价格必须包干。如果业主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商造成损失的,业主应赔偿相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那么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1.12.17973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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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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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的重点及对策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的重点及对策
内容:目前,工程造价控制基本上仅仅着眼于预算及结算的审核。如果对工程造价影响大的设计阶段不加以控制,而在施工阶段、结算审核阶段来算细帐、小帐,是本末倒置的行为,其结果可能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下面就工程造价部(部门)在各阶段的控制重点谈几点意见和建议。③工程造价部参与图纸会审的工作。那么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的重点及对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1.12.17988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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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我国建筑工程中加强造价控制的管理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小议我国建筑工程中加强造价控制的管理
内容:建筑安装费、设备费用、其他费用是工程造价的重要构成部分。而建筑工程的利益取得关键在于工程造价的控制,只要根据准确的造价就能够确定出合理的工程投资,帮助建筑单位算出最终的经济利益大小。此外,工程造价也是建筑单位制定发展计划的重要依据。建筑单位根据造价消耗情况来制定符合发展需要的资金计划,这样才能够保证造价管理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那么小议我国建筑工程中加强造价控制的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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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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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技经工作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加强技经工作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内容:我厂厂前区综合楼、子弟学校等工程从优化设计方案、工程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着手,加强技经工作管理,严格控制资金的使用,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了合理的使用。那么加强技经工作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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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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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工程成本,控制工程造价的几种方式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降低工程成本,控制工程造价的几种方式
内容:自九五年全国大力推广工程监理制以来,加上政府监督管理,工程的质量进度控制已见成效,但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因业主管理模式、工程性质的不同,一直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体制。那么降低工程成本,控制工程造价的几种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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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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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候机楼工程造价中各个阶段的合理控制的探讨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针对候机楼工程造价中各个阶段的合理控制的探讨
内容: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候机楼工程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管理方式的策划。详细进行工程计量,复核工程付款帐单,严格现场签证管理。造价工程师定期进行洽商变更索赔的处理工作,对费用超支部分进行分析,提出控制工程造价突破预算的方案和措施。加强设计审查,控制设计变更。那么针对候机楼工程造价中各个阶段的合理控制的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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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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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的几个重要阶段控制的探讨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对工程造价的几个重要阶段控制的探讨
内容: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是建筑物实体形成阶段,是人力、物力、财力消耗的主要阶段。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影响因素的多变性的特点,工程实施阶段往往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费用。那么对工程造价的几个重要阶段控制的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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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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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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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方法谈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方法谈
内容:本文中所提及的“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是指施工企业面临的在工程投标、项目实施、工程竣工结算三个基本环节里将工程造价管理与施工组织设计及实施有机结合,通过工程造价分析指导施工组织设计及其实施,以期获得理想效果,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即有更好的经济效益。事实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现场与工程造价紧密相关,共同影响工程中标可能性。首先应仔细考察施工现场,了解“三通一平”状况,调查工程所在地材料价,实际人工单价,土石来源及弃土场运距等做好工程造价计算的基础资料。工程造价编制人员应就此按所选用定额进行筛选,避免多算重算。那么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方法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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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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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内容:施工阶段造价控制首先要以业主和承包商签定的施工合同条款为原则。之所以称造价计价体系条款,是因为这些条款均与最终工程结算造价密切相关,与工程经济效益密切相关。按照有关规定,业主和承包商签定的施工合同价款即是招标的中标价格,但未规定中标价格必须包干。那么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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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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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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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程
陈宗琼律师
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程
内容: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应在三级复核完毕,并确认已经修改、完善后,和咨询成果文件一起按发文流程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无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或流程单上二、三级复核意见未落实的,一律不得出具咨询成果文件。第十条 专业咨询员对本人完成的初步成果自校确认无漏项和错误后,填写《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将未决事项和需要提请上一级复核人员重点复核的问题在流程表意见栏中说明。那么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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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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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探讨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探讨
内容:而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远远落后于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形势,工程造价管理体系中存在的许多深层次的问题严重制约着建筑业的发展。建筑工程的造价控制是建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是工程项目建设的一大难题。下面就建筑工程各阶段的造价控制与管理做一简要分析。3 招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科学合理地编制标底标底是建设单位拟建工程投资的底数。那么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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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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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工程造价的五个要点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控制工程造价的五个要点
内容: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造价、工期、质量、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等,是建设单位对投标活动的要约;投标文件是施工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工程一经中标,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投标承诺并进行实施。在审计过程中要对那些变更造价“奇高”要重点审查签证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其次要重点审查“暂定价”的组成部分,主材价格中是否包含采购、保管、运输、损耗等费用,综合单价的内容是否重复,计算方式是否与投标一致。那么控制工程造价的五个要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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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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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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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如何有效控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探讨我国如何有效控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
内容:再则,按设计费的一定比例预留“保质金”,待工程竣工后再结清。并将问题较多的设计单位列入黑名单,禁止在以后的工程中继续承担设计任务。必须要明确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千万不要出现“按市场价”、“按实结算”、“按实调整”等意思含糊的字句。那么探讨我国如何有效控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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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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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
内容:从1995年国家计委提出对建设项目控制工程造价以来,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本文分别从建设项目的决策、设计和实施各阶段论述工程造价皑皑的重要性和主要影响因素,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应重点审查和切实做好工作的方面。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优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投资估算的重要依据。那么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1.12.17631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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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挂靠,工程欠款、质量纠纷如何解决? ☆ 没有施工合同、其他证据缺失,怎么办? ☆ 政府审计结论,是否应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30年法院工作经验的专家老师,帮你快速要回工程款!已帮助14000+人,成功要回工程款21亿元!3月15日19:00,扫码观看,直播密码私聊获取。
郭铭芝 242评论 -
受害人在用水泵给稻田抽水灌溉过程中,因水泵漏电导致受害人触电死亡;被告认为生产的水泵经检验产品质量合格并提供检验报告作为依据,不应当承担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责任,认为受害人属于意外死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57万余元🙏🙏🙏
王熙 213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27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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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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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346评论 -
判决离婚时依据什么?双方感情已破裂,实践中有哪些: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6.因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 满一年的,一方再次起诉提起离婚诉讼的。
林艳英 89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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