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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7-11 286 人收看
事故发生后,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对相关车辆进行了技术检验,认为杨金成驾驶摩托车因操作不当驶向了对向车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张洪春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载物超过了核定载量,但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认定原告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不承担此事故过错,不负事故责任,因操作不当,撞上了对面车道行驶的车辆而受伤,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经过调解,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操作不当,撞上了对面车道行驶的车辆而受伤,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经过调解,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0年1月30日,原告杨金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龙陵县境内的国道320线由龙陵向保山方向行驶,车上载有一名乘客,当车行至国道320线k3487+350米处时,其所驾驶的车辆驶向对向车道,与被告张洪春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所驾驶摩托上的两人受伤,调解时,主审法官就相关的法律问题向当事人详细解释,经过几多小时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就赔偿的问题达成一致,达成了事故赔偿协议,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12100元,该协议也在法院的监督下履行完毕,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德宏州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共造成损失十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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