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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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2022-07-12 334 人收看
现王某甲在某某中学上学,支出较大,杨某某支付了王某甲初一和初二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共计22975元,根据杨某某和王某乙的离婚协议约定,该部分费用应由杨某某和王某乙共同承担,该费用主张的权利主体应为杨某某,但杨某某将该权利转让给了王某甲,被告亦未提出权利主体不适格的抗辩,同时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和方便当事人诉讼,法院认为王某甲适合向王某乙主张该费用,王某乙应承担22975元费用的一半11487.5元给王某甲,一审认定事实杨某某与王某乙于2010年1月7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子女安排约定:女儿王某甲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男方每半年探视一次,孩子若有其他费用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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