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产继承案件不审理债务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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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继承人合法债务在遗产继承范围内。继承人得到遗产后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应该以自己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实际价值的债务可以不偿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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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
内容:继承人起诉债务人案由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 纠纷管辖: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 被告所在地 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3、遗产继承并且有债务纠纷的处理: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应注意的问题:先确定遗产,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规定1、法律主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法律规定,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姚平律师2023.09.01586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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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可以作为遗产清偿死者生前债务吗
许瑞林律师
死亡赔偿金可以作为遗产清偿死者生前债务吗
内容:周某认为于某欠自己的钱款应由于某父母在继承的财产和死亡赔偿金中予以偿还,遂将于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其偿还钱款,但在案件审理中周某又不能提供于某生前所拥有的相关财产的证据,且于某父母并不认可继承了于某生前财产,只是承认得到了一笔死亡赔偿金,且不同意用该赔偿金偿还债务。对此,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那么死亡赔偿金可以作为遗产清偿死者生前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03873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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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去世,债权人可以让其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吗?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去世,债权人可以让其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吗?
内容:案件审理东丽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何某甲、何某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案说法债务人的继承人不是案涉合同的相对方,其并不当然负有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义务,此时债务人的继承人是否需要偿还债务需要具体分析:01.如果债务人留有遗产并被继承,继承人需要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本案中,何某甲、何某乙为何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并未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故何某甲、何某乙应当在继承何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案涉债务的清偿责任,02.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或无遗产可继承,则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俗话说&ldquo。
赵金保律师2024.04.26716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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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进行遗产继承的一并继承债务。继承人需要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请求继承人清偿债务。但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可以还,也可以不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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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切忌不分青红皂白把被继承人家庭的财产都作为遗产并以这个遗产负责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如果几个遗产接受者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如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公民去世之后,可以用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来对其债务进行清偿。那么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091016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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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继承遗产时还要继承债务。分割遗产时,继承人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偿还。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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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债务案件应注意的事项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继承债务案件应注意的事项
内容:继承人共同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当然应当偿还被继承人生前负担的债务,但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应当明确偿还的债务在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限额内,如共同继承的财产尚未分割的,应以共同继承的财产清偿债务,笔者认为,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根据共同继承债务的责任承担规则来确定继承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其次是要明确对存在遗产的举证责任的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周春花律师2021.11.24354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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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继承案件时,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怎么处理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审理继承案件时,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怎么处理
内容:没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便可以取得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另外,附义务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不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张芸律师2022.04.112130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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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继承债务案件应注意的事项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审理继承债务案件应注意的事项
内容:继承人共同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当然应当偿还被继承人生前负担的债务,但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应当明确偿还的债务在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限额内,如共同继承的财产尚未分割的,应以共同继承的财产清偿债务,笔者认为,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根据共同继承债务的责任承担规则来确定继承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其次是要明确对存在遗产的举证责任的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任冰峰律师2021.11.24453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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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你具体要咨询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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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吗,可以清偿死者生前债务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吗,可以清偿死者生前债务吗
内容:周某认为于某欠自己的钱款应由于某父母在继承的财产和死亡赔偿金中予以偿还,遂将于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其偿还钱款,但在案件审理中周某又不能提供于某生前所拥有的相关财产的证据,且于某父母并不认可继承了于某生前财产,只是承认得到了一笔死亡赔偿金,且不同意用该赔偿金偿还债务。这些都是有悖于立法上设立死亡赔偿金的目的的。对此,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那么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吗,可以清偿死者生前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03455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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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债务人死亡案件的处理是怎样的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诉讼中债务人死亡案件的处理是怎样的
内容:诉讼中债务人死亡案件的处理是怎样的对于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到几个问题方面的:一是诉讼中被告(债务人)死亡,有遗产,但其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也不愿参加诉讼,是终结诉讼还是继续进行审理的问题。现被告(债务人)死亡,有遗产,使债权受偿成为可能,法院应对原告的债权依法进行确认,在查明死亡被告遗产的基础上,直接判决用死亡被告的遗产清偿债务。二是诉讼中,被告(债务人)死亡,没有遗产,但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能终结诉讼,而应追加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为共同被告,继续进行审理,由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偿还债务。那么诉讼中债务人死亡案件的处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0855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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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须查明遗产范围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须查明遗产范围
内容:遗产继承债务清偿遗产范围1、法律主观:债务在遗产范围内的,继承人以其 继承的遗产 实际价值为限,承担相应的债务偿还责任,3、法律主观:债务在遗产范围内的,继承人以其 继承的遗产 实际价值为限,承担相应的债务偿还责任,法律主观:债务在遗产范围内的,继承人以其 继承的遗产 实际价值为限,承担相应的债务偿还责任,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李维律师2023.11.21666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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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继承债务诉讼应重视哪些事项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处理继承债务诉讼应重视哪些事项
内容:审理继承债务案件应注意哪些事项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件: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即将其继承人列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人共同偿还债务。继承人共同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当然应当偿还被继承人生前负担的债务,但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应当明确偿还的债务在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限额内,如共同继承的财产尚未分割的,应以共同继承的财产清偿债务;如共同继承的财产已分割的,共同继承人应在继承的遗产价值限额内承担有限连带清偿责任。那么处理继承债务诉讼应重视哪些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1.31534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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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清偿债务纠纷案件,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规定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遗产继承清偿债务纠纷案件,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规定
内容:人死了债务由谁承担债务人死亡后,其遗产的继承人只在遗产部分内承担清偿义务,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规定1、法律主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法律规定,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债务人死亡的,债权人诉继承人承担_偿的,最高院判决债务人死亡起诉继承人的案由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如债务人死亡,欠款尚未还清的,债权人可以将遗产继承人起诉,要求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如果全部遗产不足清偿债务,在用遗产偿还之后,对剩下的债务,继承人没有代替偿还的义务,4、法律主观:欠款人死了债务该由继承人偿还,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王熙律师2023.11.2137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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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人死亡抚养费算债务吗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案件人死亡抚养费算债务吗
内容:离婚案件人死亡抚养费算债务吗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对于生前应该给付的抚养费案件,法定程序上是要终结的。说明在婚姻抚养费案件中死亡抚养费不算债务,此时要追究的是当事人死亡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受到侵害死亡,那么可以向第三份主张抚养费,如果时候自然死亡,那么无权主张。下列四种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不再审理: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④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那么离婚案件人死亡抚养费算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12805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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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谁继承债务就由谁偿还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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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谁继承债务就由谁偿还
内容: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并没有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可以不偿还其父亲生前所欠下的债务,并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条款之规定,判决由被告杨某偿还原告郭某债务款5796元以及利息损失,三个儿子不承担给付义务,被告杨某是彭某之妻,既是共同债务人,又是彭某遗产的保管人和继承人,应由杨某承担彭某的债务偿还责任,诉讼中,彭某的三个儿子表示放弃遗产的继承,不承担其父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案中,赵某没有从父亲那里继承到遗产,依据以上条款,他完全可以拒绝偿还父亲遗留下的1万元欠款。
张旭律师2021.11.24828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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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也要继承债务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继承遗产也要继承债务
内容: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法对王贤富诉曾某、吴苹民间借贷案进行二审宣判,判决曾某在其继承父亲曾晶的遗产限额内偿还王贤富人民币4309元,驳回王贤富要求吴萍偿还4309元的诉讼请求,此后,王贤富向吴萍及曾某要求还款,但吴萍以无法证实借据系曾晶所写和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清偿该笔货款,2002年,曾晶(曾某之父、吴萍之夫)从王贤富处赊重晶石用于销售,货款为4309元,因曾某是曾晶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吴萍没有继承曾晶遗产,于是怀化市中级法院遂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怀化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曾晶向王贤富出具借据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转换为民间借贷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陈明月律师2021.11.24963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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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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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与被继承人属于再婚夫妻,继承案件中,被告提出追加其再婚前所生育的女儿作为本案继承人参与分割遗产。经查,其女儿在被告再婚时已成年,并未与被继承人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法院予以驳回被告该项请求。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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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的3个子女遗产继承纠纷,对于房产购买出资、遗嘱真实性等问题,三人各执一词。元甲律师梳理案件关键点,寻求有力证据,帮助当事人获得了北京朝阳区的房产,获得当事人的赞誉与口碑!财产分割律师 457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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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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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 357评论 -
一起继承案件,当事人有3份遗嘱,都有瑕疵,提前进行庭审模拟,从不同角度找出问题,想出解决方案,让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林艳英 58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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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若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且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法院可以酌定多分遗产。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在孝敬老人时,别忘了留下相应证据备用,在产生继承纠纷时方能占据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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