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遗赠人清偿遗赠人生前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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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死亡赔偿金不能用于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死者生前的债务应当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所以其不能用于清偿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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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办法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办法
内容:应当首先用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其次优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种债务,(2)当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有时,各继承人已将遗产分割完毕才发现还有未清偿债务的,这是应按以下办法清偿:(1)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从实践中发生的情况来看,遗产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被继承人生前依照我国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费,导读:所谓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欠的税款、债务,另外,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1.11.24117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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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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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房屋不是贾某、林某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该房屋面积达到300平方米,即使贾某全家在该房屋中居住,其房屋面积也远远超过我国目前城乡人均3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面积,并且贾某全家已外出多年,并未在该房屋中居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可予以执行。因此,对于贾某家的这栋住房可以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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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吗,可以清偿死者生前债务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吗,可以清偿死者生前债务吗
内容:周某认为于某欠自己的钱款应由于某父母在继承的财产和死亡赔偿金中予以偿还,遂将于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其偿还钱款,但在案件审理中周某又不能提供于某生前所拥有的相关财产的证据,且于某父母并不认可继承了于某生前财产,只是承认得到了一笔死亡赔偿金,且不同意用该赔偿金偿还债务。这些都是有悖于立法上设立死亡赔偿金的目的的。对此,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那么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吗,可以清偿死者生前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3455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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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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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和债务清偿哪个优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遗赠扶养协议和债务清偿哪个优先
内容:如果死者生前与他人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而且扶养义务人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项下扶养义务,则即使死者又立有遗嘱,继承开始后,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对遗产的处分有冲突的怎么办?关于遗赠扶养协议和债务清偿哪个优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12261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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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债务死后谁赔偿,生前的债务死后谁来负责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生前债务死后谁赔偿,生前的债务死后谁来负责
内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前债务一般是由债务人的遗产来偿还的,同时,如果债务人在生前并未遗留足够的财产来偿还债务,那么遗产将无法全部偿还,债权人只能按照遗产的比例进行清偿,因此,当债务人没有足够的遗产可供债务清偿时,债权人将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的遗产进行查封、扣押和拍卖等方式来实现债务的清偿,同时,我们也希望相关的法律和规定能够不断完善,为解决生前债务与亡后赔偿问题提供更好的保障,生前的债务死后谁来负责生前的债务,如果借款人去世了,其家人作为继承人继承了遗产,那么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李孟阳律师2023.12.01640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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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该如何处理!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该如何处理!
内容:如果几个遗产接受者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如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个人生前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罚金以及应由他个人偿还的合法的财产性债务。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家庭共同债务中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部分应确定为被继承人的债务。那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该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2.09639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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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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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不能当作遗产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遗产继承顺位是什么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死亡赔偿金不能当作遗产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遗产继承顺位是什么
内容: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公民死亡后才发生的,所以不属于遗产的范围。除非近亲属自愿,否则,死亡赔偿金不能当作遗产清偿死者生前债务。对此,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那么死亡赔偿金不能当作遗产清偿死者生前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1.12.09272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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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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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受遗赠人是否要承担清偿债务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中受遗赠人是否要承担清偿债务
内容: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而遗赠人又没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则涉及这一必要份额的遗赠无效。遗赠人设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遗赠无效。先于遗赠人死亡或者与遗赠人同时死亡的公民不能成为受遗赠人因为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那么民法典中受遗赠人是否要承担清偿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1.3076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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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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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方法有哪些?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方法有哪些?
内容: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同时继承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当依照每个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分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三)、死亡时被继承人有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财产的分配是采用遗嘱优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在去世之后,遗产的继承人或者是受遗赠人,会先依据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状况来进行偿还。如果在偿还之后还剩余了一些财产的话,则归继承人或者是受遗赠人所有,如果留下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话,则以留下的遗产为限,超出的部分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财产来进行偿还。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定来对自己是否接受遗产或者是赠与作出表示。那么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方法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09893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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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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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是否优先清偿债务
许瑞林律师
遗产是否优先清偿债务
内容:所以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未清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该优先清偿所欠下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遗产债务清偿的顺序是什么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那么遗产是否优先清偿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1.30461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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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顺序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顺序
内容:4、确定这样一种先法定继承后遗嘱继承的清偿责任顺序既是为了对债权人的利益加以保护也体现了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原则表现出对被继承人的意愿以及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遗嘱取得遗产的权利的尊重。那么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顺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10620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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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之前是否可以优先清偿债务呢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遗产继承之前是否可以优先清偿债务呢
内容:在现实生活中继承遗产的行为是非常多的,继承遗产的方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而继承遗产的时候,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未清偿的,需要对债务进行处理,那么遗产是否可以优先清偿债务呢?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未清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该优先清偿所欠下的债务。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其税款和时债务,有关部门或者债权人也无权请求继承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代替被继承人缴纳税款或偿还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那么遗产继承之前是否可以优先清偿债务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09155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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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所附义务必须履行吗,受遗赠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吗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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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所附义务必须履行吗,受遗赠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吗
内容:也就是说,对于不履行遗嘱义务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并且愿意履行义务的,可接受遗产。而遗赠是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行为,它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那么遗赠所附义务必须履行吗,受遗赠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1.31107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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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可以作为遗产清偿死者生前债务吗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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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可以作为遗产清偿死者生前债务吗
内容:周某认为于某欠自己的钱款应由于某父母在继承的财产和死亡赔偿金中予以偿还,遂将于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其偿还钱款,但在案件审理中周某又不能提供于某生前所拥有的相关财产的证据,且于某父母并不认可继承了于某生前财产,只是承认得到了一笔死亡赔偿金,且不同意用该赔偿金偿还债务。对此,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那么死亡赔偿金可以作为遗产清偿死者生前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03873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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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如何解决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如何解决
内容:2、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那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如何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10510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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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朋友钱后事故身亡死亡赔偿金是否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借朋友钱后事故身亡死亡赔偿金是否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内容:借朋友钱后事故身亡死亡赔偿金能不能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案情简介:借朋友后事故身亡周某与于某系朋友关系,于某因经营生意需要,向周某借款3万元,一年后,于某因车祸身亡,由于于某生前为单身,因此5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由于某父母获得。对此,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那么借朋友钱后事故身亡死亡赔偿金是否清偿死者生前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04836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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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确定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执行过程中债务人去世,如何让债务人的继承人还款? 是申请变更执行人?还是再诉一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928评论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715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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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婚内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刘先生与90后的林女士经介绍认识,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们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背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悄然降临。自从孩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逐渐加大,由于两人工作收入较低,夫妻俩人觉得网店生意能赚钱,于是在2019年,两人经过协商入驻了网购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原本希望开网店能够赚钱弥补家庭开支,但没想到由于两人对于经营网店没有经验,没过多久网店生意亏损欠了十万块钱。年轻的小夫妻大手大脚花钱习惯了,再加上养育孩子花销不断增长,林女士和刘先生开始入不敷出。 掉入网贷的深渊无法自拔 两人在金钱的压力下开始了网贷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女士先后从××贷、××优品、××月付、×音、××白条、××花、××易、××借条、××卡、××花呗、××分期、××借等十几个平台进行借款,同时林女士还向亲人分别借款12万元、3.1万元、3万元等多笔借款。起初,这只是用来应对临时的金钱周转难题,但在一次次的还贷压力之下,他们发现贷款的数额越来越大,利息也越来越高。于是二人开始刷信用卡、借网贷用于偿还欠款,加上日常生活开销较大,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债务及利息越积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网络平台债务19万余元及他人欠款18万余元,刘先生为了给林女士偿还平台债务,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万元。网贷的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欠越多,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围也开始恶化。 高额债务到底由谁承担 林女士责怪刘先生在家庭财务上的管理不善,刘先生则觉得林女士过于挥霍浪费。渐渐地,他们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争吵和长时间冷战。 最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但在谁承担家庭债务的问题上争吵不休,谁也不愿意多承担债务,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28万元债务由林女士自己来承担。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万余元债务,实在是无力承担,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希望元甲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谈判,希望刘先生名下的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承担。 调解离婚 债务各自承担 元甲专案组开始指导林女士收集证据资料,准备应诉。在起初阶段,刘先生态度非常坚决,不接受庭前调解。 庭审过程中,元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无法证明这个债务属于林女士的个人债务,而且林女士这边的债务金额更高,需要分割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在元甲律师积极向法院争取调解下,最终迫使刘先生同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来承担。成功调解离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开心,表示“元甲律师为他们排忧解难,调解结果达到了心理预期,压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元甲律师真是个精英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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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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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遗嘱后,我想什么时候办理继承都可以吗?答:不一定。如果遗嘱受益人为非法定继承人的,则该遗嘱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逾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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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欠钱不还,遇到这种情况需要注意了,欠钱不还的,一次次的问他要,一次次的在拖,这就是在挑战你的底线啊,就是在用怀柔战术来拖垮你,拖垮你的身心,拖垮你的精神,直到把你拖到崩溃为止。有很多人被拖垮,直接放弃,你是这种情况吗?被拖了多久?评论区说一说欠债就必须要还,关注赵律师帮你要回每一笔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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